太平桥乡护太平——桃源县太平桥乡人民调解员张建军办案纪实
无情车祸徒增变故
2015年5月29日,桃源县太平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一宗调解案件:家住本乡中心村的刘某、张某比邻而居,因门前交通问题发生冲突,张某之父将刘某之妻打伤,刘某请求调解组织出面处理。该案由人民调解员张建军负责办理,他认为:在农村生活中,邻里之间因小事闹矛盾的情况比较常见,先把伤者医治好,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回头再协商维权也不迟。刘某遂送其妻,来到县城某医院住院治疗。
因身上余钱不够医药费开销,5月30日下午,刘某前去表兄李某家借钱,办完事后天色已晚。正当刘某路边散步之际,一辆小轿车突然从其身后冲出,将刘某撞飞20多米,致其当场死亡。
噩耗传来,白发人送黑发人,刘某双亲老泪纵横,捶胸顿足,一干亲属也是悲痛欲绝,情绪激动。一个好好的大活人说没了就没了,政府应该主持公道,他们决定讨个说法。
聚众请愿剑拔弩张
6月1日上午9时,刘某亲属10余人,聚集在太平桥乡人民政府门前,声称找乡领导表达诉求,扬言张某之父不仅要对刘某之妻的医药费负责,也要对刘某的死亡赔偿负责。黑压压的一片人带着悲愤的怒火,围着乡人民政府的大门,空气中的压抑感让人感觉快要窒息。
张建军得知情况后,马上赶到现场进行处理。他知道,眼前的情况处理稍有不慎,就可能引起“炸锅”,从而酿成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的后果。他全力安抚刘某亲属的情绪,并不厌其烦地进行解释:在法律层面上,“张某之父打伤刘某之妻”和“刘某因交通肇事死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件,应分别处理,不能混为一谈。此外,他经请示上级后表示:一方面,由自己继续做张某之父的思想工作,解决刘某之妻的医药费问题;另一方面,乡里协调家属,通过县交警大队处理刘某的丧葬问题和向肇事车辆索赔问题。得到他的答复后,刘某亲属及围观的众人逐渐散去。
风云突变再起波澜
通过努力开展工作,张某家里派人送来2000元的医疗费,和解形势良好。但是,当张建军通知刘某家里派人领取该笔钱款时,对方不置可否。
6月2日下午2点,张建军接到了一个电话,对方自称为死者刘某之兄,并以最后通牒的口吻称:当天下午4点,必须要见到张某之父。如果他没来或者你没通知,就看着办。电话那边说完就挂了,张建军的心情变得无比沉重。这几天来,降雨量猛增,一些地方山体滑坡,部分路段遭到冲毁,暴雨对全乡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此时,在书记、乡长的带领下,大部分干部外出巡防责任地段了,乡政府大院里只剩下几个值班的同志。万一电话那头来者不善,处理紧急情况的人手就不够,而分管领导已外出学习,只能直接向党政一把手汇报了。
张建军马上拨通了书记、乡长的号码,汇报了此事。乡领导得知情况后,指示张建军“干部大多在防汛,难以抽身,一定要稳住,依法有理有据开展工作”,并调度有关村干部、派出所干警提前做好准备,以防不测。
当天下午4点,死者刘某之兄来了,随行的还有20余名亲属。张建军在乡司法所热情接待了他们,向他们告知了该案的办理情况。同时,在派出所和村里的帮助下,最大限度地控制住了局势,也通知了张某父子赶来。
再次交锋达成协议
经过劝说,争议双方终于稳定了情绪,心平气和坐下来调解。调解现场由张建军主持,他阐明了案件的法律关系、调解处理程序,然后请受害方刘某亲属提出诉求。刘某亲属提出:除赔偿刘某之妻医药费外,张某之父还必须为刘某的车祸死亡负责,另付赔偿金20000元。
张建军深知:在法律层面上,刘某之妻损害赔偿与刘某死亡赔偿,分属两个不同的侵权主体,没有法律上的因果联系。但是,在广大农村地区,乡民还是基于朴素的道德情感看问题,难以把“理性因果”与“感性因果”区分开来。他们通常会认为:要不是你打伤了人,就不会去住院;不会去住院,就不会去借钱;不会去借钱,就不会遇车祸;遇到车祸出了人命,最先打伤人的张某之父就要负责任。
如何在法理与情理之中作出价值判断?张建军陷入了沉思,人民调解不仅要彰显法律效果,也要兼顾社会效果,从而才能实现止干戈、促和谐的政治效果。经过慎重考虑,他对双方当事人表明了态度:法律的权威必须维护,依法调解是前提,但家属的心情可以理解,法律也维护公序良俗。于法而言,张某之父不承担刘某的死亡赔偿金;于情而言,以慰问逝者的名义,可给予适度的、人性化的慰问金。
最终,通过警司联调、干群联调、乡村联调,说之以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张某之父同意向刘某亲属支付医药费、慰问金共计5000元。6月2日晚上8点,张刘双方代表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言和。至此,一场闹得沸沸扬扬的风波,终于平息了下来。(桃源县司法局梁凌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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