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探望权 母子终相见
“我本是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没想到真的可以见到我的儿子了,太谢谢你了”近日,在安乡县司法局深柳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的耐心调解下,张某享有了探望子女的权利。
2013年12月2日,张某与李某在安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3月生育男孩小博。因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4年12月26日在安乡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小博由男方抚养,女方享有随时探望的权利。
此后,张某曾多次前往李某家,要求探望儿子小博,却遭到了李某及家人的反对,双方家属为此多次发生争吵。 随后,抱着试一试心态的张某来到司法所寻求帮助。
在了解张某的情况后,司法助理员许仁强立即与李某联系,告知李某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具体到他们身上,就是说探望权在张某是权利,在李某则是义务。如果李某坚决拒绝张某探望孩子,张某可就探望权问题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另一方面,又从情感的角度耐心地做李某的思想工作,使其明白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毕竟孩子是无辜的,应该得到父亲和母亲双重的爱。经过做当事人工作,李某承认自己在孩子探望权问题上处理不当激化了矛盾。最终,双方对探望的情况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安乡县司法局 许仁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