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医疗保障体系
医疗保障是保障公民身心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权利,随着医疗保障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公民纳入社会医保体系之中,但是仍然有部分人群,如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未全部纳入社会医保体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一方面是违反《禁毒法》及相关药品管制法律法规的违法者;另一方面,研究表明,吸毒成瘾有着复杂的医学、心理学机理,他们又是特殊的病人和毒品的受害者。因此,建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决戒毒人员及其家属群众医保急难愁盼问题的有力举措。
一、基本情况
今年4月至6月,常德市强戒所对100名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了医保基本情况调查。调查显示,35名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入所前曾参加过各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但仅有18名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后仍然缴纳医保费用,30名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愿意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参加医疗保险,通过个人自有资金缴纳、家属缴纳或其他途径筹措资金。但是,有参保意愿者不足一半。
二、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无法办理所外就医。例如,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张某,在戒毒期间被查出患有严重疾病,因戒毒场所医疗条件有限,需办理所外就医到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医院接受治疗,但因张某无医疗保险,且无家属愿意为其支付治疗费用,导致张某无法获得更加优质和有效的治疗。
(二)增加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压力与风险。如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伍某某,入所后突发疾病,被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及时发现送医抢救,经全力救治,病情逐步稳定,在此过程中,因伍某某无医疗保险,无其他形式的社会保障,就医费用完全依赖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支出,耗费强制隔离戒毒所大量警力并花费数额甚巨的医疗救治费用。
(三)影响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的生存与发展。例如,戒毒人员王某,长期无正当职业,有10多年的吸毒史,2017年8月,王某因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期间,王某接受了系统且有效的身心康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出所后没多久患上了尿毒症,加之没有办理医疗保险且无亲人照料,重压之下为求逃避现实,王某重回复吸老路。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
1.客观原因。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保障范围较为局限。《禁毒法》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实行的是“全托式”管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经费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后,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其基本医疗花费皆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承担,但这种保障的范围和保障水平都比较局限,仅限于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基本医疗救治。一旦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场所内发生重大疾病需要救治,则完全依赖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有限的财政拨款,由此导致矛盾和焦点过度集中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使场所缺乏相应的风险控制和责任共担机制,增加了场所工作的风险和压力,更不利于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充分、有效救治和矛盾纠纷的及时、合理化解。
2.主观原因。基本医疗保险未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中实现全覆盖也是造成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能全部享受优质医疗服务的另一大原因,主要表现为戒毒人员参保率不高和参保积极性不强,具体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部分戒毒人员反映医疗保险收费较高,部分孤困和家庭经济极端困难人员,对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难以承受;二是认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惠不大,非住院治疗不予报销,一些慢性病患者需长期服药治疗,因在所强制戒毒原因,无大病一般不住院,但现在的医保制度只有住院的病人才能报销一部分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参保积极性;三是戒毒人员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弱,认为缴费不累计,不顺延,怕缴了费享受不到医疗服务,认识不到社会保险具有保障性和共济性的双重作用。
四、对策和建议
(一)强化宣传,营造全员参保氛围。加大对戒毒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宣传力度,扩大戒毒人员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认知度,强化戒毒人员自我保健意识、风险规避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消除思想疑虑,坚定参保信心,为个人自愿参保、缴保奠定基础,做到在所戒毒人员参保全覆盖。
(二)多措并举、确保全员参保落实。对不愿参保的戒毒人员,由所内相关科室从其生产劳动报酬中代扣医疗保险费用。对孤困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戒毒人员,采取个人、戒毒所各付50%方式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对家庭极其困难、“三无”戒毒人员,戒毒所承担其每年缴纳的的医疗保险费用。
(三)所地协作,建立即时参保机制。为确保戒毒人员医疗保险“全员参保”、“随收随保”、“便捷享保”,加强与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卫健委、医保局的沟通,对新收治戒毒人员进行参保登记,及时办理新参保戒毒人员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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