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办理指南
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二、行政复议管辖范围
(一)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五)对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六)对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辖区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二)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四、行政复议办理期限
(一)普通程序
受理时限: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受理条件,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审理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简易程序
程序范围: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三)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四)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程序转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五、申请行政复议要求
(一)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相应增加一份);
(四)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单位批准该组织成立的文件、主要负责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五)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六)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八)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
1.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3.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4.基层法律工作者代理的,还应提交基层法律服务所函、执业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九)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义务的证明;
(十)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十一)其他必要的材料。
六、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性别、送达地址、联系电话,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送达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印章和制作申请的时间。
七、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
行政复议申请书
(适用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文书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理人(姓名): 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是/否)
申请人(加盖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适用于公民)
申请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住所(文书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是/否)
申请人(请亲笔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九、行政复议收文清单格式文本
行政复议收文清单
(格式样本)
序号 | 材料名称 | 页码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提交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提交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十、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适用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文书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理人(姓名): 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理由:
此致
常德市司法局
申请人(加盖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适用于公民)
申请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住所(文书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理由:
此致
常德市司法局
申请人(请亲笔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十一、全市行政复议机构
1.常德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6-7760105
办公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常德市司法局立案指导科
2.武陵区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6-7191050
办公地址:常德市武陵区洞庭大道1221号武陵区司法局
3.鼎城区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6-7376915
办公地址: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临沅路459号
4.汉寿县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6-2859036
办公地址:汉寿县龙阳街道银水东路1号
5.桃源县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6-6623625
办公地址:桃源县伯赞路与楚山路交汇处
6.临澧县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6-2799858
办公地址:临澧县安福街道王家河路中国石油加油站后方
7.石门县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6-5152822
办公地址:石门县宝峰街道先河南路石门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
8.澧县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6-3224503
办公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澧浦街道澧浦北路999号
9.安乡县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6-4329119
办公地址:安乡县安乡大道中段安乡县司法局
10.津市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6-4200115
办公地址:津市市津澧大道746号(第二行政中心)十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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