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执法标尺 赋能执法规范 ——常德市出台《行政执法标准(程序)工作指引清单(第二批,涉烟花爆竹类)》
近日,市司法局联合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印发《常德市行政执法标准(程序)工作指引清单(第二批,涉烟花爆竹类)》,就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置、一年内再次出现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原则(应急管理)、对收入标准认定、擅自储存行为处罚适用、涉案烟花爆竹数量清查、法律及裁量基准适用(市场监管)、区分单位与个人处罚适用、扣押封存涉案烟花爆竹的处理等9类行政执法标准(程序),在执法实践中争议较大、标准不一、程序不严等类案问题,从市级层面出台工作指引清单,统一进行明确和规范,确保类案执法全市标准认定一致、执法流程一致、处置结果一致。
今年以来,市司法局以重点执法领域清查整治为抓手,深入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专项行动,持续统一重点领域执法标准和办案程序。聚焦道路交通安全、涉烟花爆竹类安全生产领域,对14大类38项执法标准及案件办理流程全面梳理、规范统一,建立健全“以个案纠偏推动类案规范,专项治理完成后同步固化执法标准”的长效工作机制。全市行政执法监督坚持问题导向,紧盯群众和市场主体急难愁盼,靶向整治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不断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附:《常德市行政执法标准(程序)工作指引清单(第二批,涉烟花爆竹类)》的政策解读
第一类:应急管理部门对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存在“四超二改”(超药量储存、超人员作业、超范围生产、超能力生产、改变工房用途、改变生产工艺流程)等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置。应当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排除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同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类:应急管理部门对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拒不改正、未按照要求消除“四超二改”(超药量储存、超人员作业、超范围生产、超能力生产、改变工房用途、改变生产工艺流程)等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一年内再次出现同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不少于三个月;情节严重或者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执法机关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报告,同时将相关证据一并移送发证机关。
第三类:应急管理部门关于烟花爆竹企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优先适用《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2022版》),如《裁量基准2022版》对部分法律条文的基准适用没有作出规定,则适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之规定。
第四类:应急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时其收入认定标准。一是年度收入认定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确定。二是年度收入认定程序:(1)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机关应向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核定有关人员上一年年收入总额。(2)事故发生单位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机关应以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为准。(3)事故发生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所提供的年度收入情况明显不符合常理,通过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的。办案机关应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认定年收入情况: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第五类:对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许可经营场所外擅自储存烟花爆竹且原许可经营场所仍在使用的,执法机关不得以变更零售点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进行处理,应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超许可范围经营作出处罚。
第六类:关于生产销售环节涉案烟花爆竹数量清查,要进行流向清查管理。执法机关应核查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涉案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生产记录,核查是否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系统。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涉烟花爆竹违法时,涉案烟花爆竹企业不配合提供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生产记录、流向登记的,应该向应急管理部门移送相关线索。
第七类:市场监管部门对于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适用及裁量基准。一是程序适用:(1)及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组织复查。(2)对涉案企业加强日常监管,指导其合法合规经营。二是处罚适用:(1)烟花爆竹质量安全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烟花爆竹抽检不合格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定性处罚。(2)按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的规定合理裁量,做到类案同罚、过罚相当。
第八类:公安机关关于非法制造、销售(买卖)、运输、携带、邮寄、使用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一是单位处罚适用:(1)单位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6条进行处罚。(2)单位依法经过运输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但有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的八类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是个人处罚适用:(1)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情节较轻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 以上1000 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罚。(2)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烟花爆竹)一般针对于经营行为,对于群众携带自购、自用少量烟花爆竹置于私人车内,对公共安全不产生明显威胁的,一般不以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论处,但应提醒其注意安全。
第九类:扣押封存涉案烟花爆竹的处理。相关执法机关查扣涉案烟花爆竹后,应当就地封存,交由公安机关组织销毁、处置,不得自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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