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德市德城民商事调解中心收费管理办法》的公示
为坚持公平、合法、诚信、透明的收费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商事调解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将常德市德城民商事调解中心收费管理办法予以公示。具体内容如下。
收费管理办法
(2026年5月制订)
一、案件管理费。案件管理费为每方当事人300元(人民币,下同),于同意提交调解时缴纳。当事人对费用承担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缴纳。当事人缴纳案件管理费后,撤回调解申请的,管理费不予退回。
二、调解费。调解员一经确认后,当事人应按以下标准支付调解费:
1、标的额明确的案件,根据其标的额分段累计进行计费:
标的额 | 收费标准 | 备注 |
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 | 25元 | |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 | 1.25% | |
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部分 | 1% | |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 | 0.75% | |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 | 0.5% | |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部分 | 0.45% | |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 | 0.4% |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 | 0.35% | |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部分 | 0.3% | |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 0.25% |
2、标的额不明确或存在较大争议的,调解员根据调解所使用的时间进行计算。调解所需时间从调解员开庭调解开始计时。计费标准为每小时1000元,最低计费时间为2小时,开庭时间超出2小时的部分每一小时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一小时的部分不计费。
三、调解费的支付。
1、当事人应在选定或指定调解员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调解费。调解费支付后,调解正式启动。
2、各方当事人一般应共同承担调解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并应在调解协议中载明。
3、若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已支付其需承担的调解费,而其余各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支付其需承担的调解费,视为各方未达成调解意向,已收取的调解费应予以退回。
4、调解不成的,已经收取的调解费用全额退回。
四、其他费用。各方当事人参与调解活动产生的其他开支应由各方自行负责。因开庭、调查等办案需要产生其它费用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相关开支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调解费的减免、缓交。当事人因特殊情况申请调解费缓交或减免的,经调解中心主任批准,除案件管理费全额收取外,调解费可酌情减免收取或暂缓缴纳。
六、适用范围。本办法仅适用于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案件,人民法院委派、委托的案件及政府机构或其他组织委托调解的案件,按人民法院的规定或委托方与本调解中心的约定收费。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