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监管事项 | 监管对象 | 监管部门 | 权责事项清单(监管内容) | 监管方式 | 设定、实施依据 | 监管层级 | |
一 | 餐饮场所安全跨部门综合监管 | 规模以上餐饮场所(小餐饮场所以外) | 牵头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2.餐饮服务涉及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 3.餐饮服务场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4.负责餐饮场所的登记审批核准、日常监管等。 5.做好餐饮场所的卫生监管工作。 6.做好餐饮从业人员的卫生健康审查保障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条、第8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第44条、第45条、第47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第5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4条、第18条、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23条、第27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3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第5条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4条、第5条、第8条、第10条、第11条、第15条、第46条、第52条。 | 市、县(市区) |
配合部门 | 公安部门 | 1.依法打击餐饮场所违反治安管理违法行为。 2.负责督促指导属地公安派出所依法依规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职能。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条。 3.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 市、县(市区) | |||
一 | 餐饮场所安全跨部门综合监管 | 规模以上餐饮场所(小餐饮场所以外) | 配合部门 | 民政部门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养老和儿童等福利机构、殡葬服务机构、老年助餐点等)。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1〕80号),第(二)项。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0〕48号)。 | 市、县(市区) |
教育部门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学校)。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1.《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7条。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5条、第7条、第21条等。 3.湖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24〕41号)第4条、第22条、第23条等。 | 市、县(市区) | ||||
人社部门 | 检查餐饮场所经营者是否存在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侵害劳动者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4条 、第25条、第26条。 | 市、县(市区) | ||||
一 | 餐饮场所安全跨部门综合监管 | 规模以上餐饮场所(小餐饮场所以外) | 配合部门 | 城管部门 | 1.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对餐饮场所的出店经营、餐饮油烟净化处理器的安装及使用、乱堆乱码等涉及市容市貌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接受住建部门转办、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 2.《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13条、第41条。 3.《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3条。 | 市、县(市区)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餐饮场所进购的生猪等食材原料的来源、检验检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16条。 | 市、县(市区) | ||||
消防救援部门 | 依法对餐饮场所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依法查处属于消防救援部门管辖的餐饮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3条。 | 市、县(市区) | ||||
住建部门 | 1.做好房屋结构安全的技术指导,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库,供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鉴定时选择。配合做好特殊复杂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协助提供技术专家进行现场查验。 2.对建设工程(含餐饮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进行检查。 3.对餐饮场所的燃气的使用、线路铺设等进行监督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第58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0条。 3.《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9号)第5条、第6条、第9条。 4.《湖南省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指导性意见》第5条。 5.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自规局、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配套燃气管网工程建设流程和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第2条、第3条。 | 市、县(市区) | ||||
林业部门 | 对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6条、第7条、第36条。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六项。 | 市、县(市区) | ||||
二 | 文化娱乐场所安全跨部门综合监管 | 网吧、KTV、电影院、电子游乐场所、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 牵头部门 | 文旅广体部门 | 1.相关娱乐场所的审批、登记、备案情况。 2.对剧本娱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1)活动场所备案、变更情况;(2)使用的剧本、脚本备案及变更情况;(3)未成年人限入、禁入标志设置情况;(4)剧本娱乐活动设置适龄提醒,使用的剧本标明适龄范围情况;(5)使用的剧本、脚本内容合规情况;(6)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7)对剧本娱乐经营活动违法违规的情形进行查处。 3.对网吧、KTV电子游乐场所等娱乐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1)活动场所备案、变更情况;(2)未成年人限入、禁入标志设置情况;(3)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4)对网吧、KTV等经营场所违法违规的情形进行查处。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0条、第5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7条、第53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8条、第47条。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4条、第27条。 5.《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3条、第9条、第13条。 6.《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25条。 7.《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4条、第5条、第6条。 8.《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4条。 | 市、县(市区) |
配合部门 | 公安部门 | 1.相关娱乐经营场所实务三防建设、治安防范措施建设、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2.依法打击相关娱乐经营场所违反治安管理违法行为。 3.负责督促指导属地公安派出所依法依规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职能。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3条。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3条、第15条。 3.《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 市、县(市区) | |||
住建部门 | 1.做好房屋结构安全的技术指导,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库,供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鉴定时选择。配合做好特殊复杂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协助提供技术专家进行现场查验。 2.对建设工程(含娱乐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查进行验收,备案进行检查。 | 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第58条。 2.《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9号)第5条、第6条、第9条。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0条。 4.《湖南省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指导性意见》第5条。 | 市、县(市区) | ||||
二 | 文化娱乐场所安全跨部门综合监管 | 网吧、KTV、电影院、电子游乐场所、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 配合部门 | 城管部门 |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接受住建部门转办、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41条。 | 市、县(市区) |
市场监管部门 | 1.配合做好相关娱乐经营场所的登记审批工作。 2.相关娱乐经营场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3.相关娱乐经营场所的广告行为进行监督。 4.对相关娱乐经营场所是否存在价格欺诈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 、第1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3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6条、第9条、第20条、第22条、第28条、第44条、第49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13条、第14条、第33条。 | 市、县(市区) | ||||
消防救援部门 | 依法对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依法查处属于消防救援部门管辖的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举报投诉、专项督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3条。 | 市、县(市区) | ||||
人社部门 | 检查相关娱乐经营者是否存在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侵害劳动者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4条 、第25条、第26条。 | 市、县(市区) | ||||
三 | 房屋建筑工程(农村自建房、房屋装修、二次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跨部门综合监管 |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 牵头部门 | 住建部门 | 1.对联合验收工程消防的验收、备案抽查。 2.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3.对联合验收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燃气管道设施等验收的监督检查。 4.指导制定农村自建房消防验收指标 4.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第58条。 2.《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9号)第9条。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0条。 4.《湖南省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指导性意见》第5条。 5.《湖南省城镇污水管网建设运行管理若干规定》第5条;。 6.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自规局、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配套燃气管网工程建设流程和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第2条、第3条。 | 市、县(市区) |
配合部门 | 发改部门(国动办) | 对涉及联合验收工程中的人防设施验收的监督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9条。 2.《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16条、第17条。 | 市、县(市区) | |||
城管部门 | 1.对住建部门移送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理。 2.对收到的投诉、举报、信访件中涉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接受住建部门转办、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41条。 | 市、县(市区) |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对联合验收工程是否超面积、超容积率进行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第五版)》(湘建建[2024]112号)。 | 市、县(市区) | ||||
市场监管部门 | 负责对联合验收住宅小区的消防产品因质量问题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3条、第4条、第8条。 | 市、县(市区) | ||||
三 | 房屋建筑工程(农村自建房、房屋装修、二次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跨部门综合监管 |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 配合部门 | 消防救援部门 | 将住建部门移交的经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建设工程内入驻的单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单位库并开展抽查,依法查处属于消防救援部门管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举报投诉、专项督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3条。 | 市、县(市区) |
四 | 公路货运及客运安全跨部门综合监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旅游包车服务企业 | 牵头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1.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对旅游包车服务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1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82条。 | 市、县(市区) |
配合部门 | 公安部门 | 1.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检查;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检查。 2.指导道路交通警察进行日常路面交通执法及客、货运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第7条、第2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 | 市、县(市区) | |||
文旅广体部门 | 1.对旅行社依法依规向合格的旅游包车服务企业订购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2.对旅行社发现旅游包车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未予以制止或者更换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3条、第11条。 | 市、县(市区) | ||||
四 | 公路货运及客运安全跨部门综合监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旅游包车服务企业 | 配合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旅游包车服务企业的审批登记等工作,同步共享相关信息。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做好客运、危货运输营运车辆检测工作,重点通过技术手段查处检测机构违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问题。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 、第14条。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 | 市、县(市区) |
五 | “九小场所”安全跨部门综合监管(“九小”场所界定标准:1、客房少于50间且床位少于100个的宾馆、旅馆、招待所等住宿场所;2、建筑面积小于1000 m2且座位数少于100个的餐饮场所;3、建筑面积小于500 m2的商场;4、建筑面积小于500 m2且摊位少于50个的室内市场;5、占地面积小于500 m2且摊位少于100个的室外市场;6、建筑面积小于100 m2的公共娱乐场所;7、床位少于50张的医院、卫生院、诊所、养老院、福利院等医疗机构和老年人服务机构;8、床位数100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非寄宿制学校、幼儿园;9、其他建筑面积较小,且员工总数少于20人的场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九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常公警发〔2018〕21号)) | |||||||
五(1) | 客房少于50间且床位少于100个的宾馆、旅馆、招待所等住宿场所;其他建筑面积较小、且员工总数少于20人的场所 | 牵头部门 | 公安部门 | 1.负责督促指导属地公安派出所依法依规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职能。 2.负责督促指导属地公安派出所依法依规履行日常治安检查的职能。 3.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条。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 市、县(市区) | |
配合部门 | 住建部门 | 1.做好房屋结构安全的技术指导,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库,供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鉴定时选择。配合做好特殊复杂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协助提供技术专家进行现场查验。 2.对建设工程(含宾馆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进行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第58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0条。 3.《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9号)第5条、第6条、第9条。 2.《湖南省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指导性意见》第5条。 | 市、县(市区) | |||
五(1) | 客房少于50间且床位少于100个的宾馆、旅馆、招待所等住宿场所;其他建筑面积较小、且员工总数少于20人的场所 | 配合部门 | 城管部门 |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接受住建部门转办、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41条。 | 市、县(市区) | |
卫健部门 | 配合做好相关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10条。 | 市、县(市区) | ||||
市场监管部门 | 1.配合做好宾馆、旅馆等的营业行为审批登记工作。 2.对宾馆、旅馆等的广告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对相关场所是否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进行日常检查并进行处罚。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第1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6条;第9条;第20条;第22条;第28条;第44条;第49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13条、 第14条、第33条 。 | 市、县(市区) | ||||
五(1) | 客房少于50间且床位少于100个的宾馆、旅馆、招待所等住宿场所;其他建筑面积较小、且员工总数少于20人的场所 | 配合部门 | 消防救援部门 | 配合公安派出所做好相关场所的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现场检查,依法查处属于消防救援部门管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举报投诉、专项督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3条。 | 市、县(市区) | |
人社部门 | 检查相关场所经营者是否存在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侵害劳动者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并进行查处。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4条 、第25条、第26条。 | 市、县(市区) | ||||
五(2) | 建筑面积小于1000 m2且座位数少于100个的餐饮场所、建筑面积小于500 m2的商场、建筑面积小于500 m2且摊位少于50个的室内市场、占地面积小于500 m2且摊位少于100个的室外市场 | 牵头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2.场所涉及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 3.场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4.负责场所的登记审批核准、日常监管等。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条、第8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第44条、第45条、第47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第5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4条、第18条、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23条、第27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3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第5条 。 5.《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4条、第5条、第8条、第10条、第11条、第15条、第46条、第52条。 | 市、县(市区) | |
配合部门 | 公安部门 | 1.负责督促指导属地公安派出所依法依规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职能。 2.负责督促指导属地公安派出所依法依规履行日常治安检查职能。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条。 | 市、县(市区) | |||
五(2) | 建筑面积小于1000 m2且座位数少于100个的餐饮场所、建筑面积小于500 m2的商场、 建筑面积小于500 m2且摊位少于50个的室内市场、占地面积小于500 m2且摊位少于100个的室外市场 | 配合部门 | 住建部门 | 1.做好房屋结构安全的技术指导,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库,供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鉴定时选择。配合做好特殊复杂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协助提供技术专家进行现场查验。 2.对建设工程(含餐饮、商场等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进行检查。 | 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第58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0条。 3.《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9号)第5条、第6条、第9条。 4.《湖南省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指导性意见》第5条。 | 市、县(市区) | |
城管部门 | 1.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对场所的出店经营、餐饮油烟净化处理器的安装及使用、乱堆乱码等涉及市容市貌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接受住建部门转办、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 2.《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13条、第41条。 3.《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3条、第8条。 | 市、县(市区) | ||||
卫健部门 | 配合做好相关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10条。 | 市、县(市区) | ||||
消防救援部门 | 配合公安派出所做好相关场所的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现场检查,依法查处属于消防救援部门管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举报投诉、专项督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3条。 | 市、县(市区) | ||||
五(2) | 建筑面积小于1000 m2且座位数少于100个的餐饮场所、建筑面积小于500 m2的商场、 建筑面积小于500 m2且摊位少于50个的室内市场、占地面积小于500 m2且摊位少于100个的室外市场 | 配合部门 | 人社部门 | 检查相关场所经营者是否存在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侵害劳动者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并进行查处。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4条、第25条、第26条。 | 市、县(市区) | |
五(3) | 建筑面积小于100 m2的公共娱乐场所 | 牵头部门 | 文旅广体部门 | 1.娱乐经营场所告知性备案。 2.对娱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3.法律、法规、规章、省(市)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4.对娱乐经营活动违法违规的情形进行查处。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0条、第58条。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3条、第9条、第13条。 3.《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4条。 | 市、县(市区) | |
配合部门 | 公安部门 | 1.负责督促指导属地公安派出所依法依规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职能。 2.负责督促指导属地公安派出所依法依规履行日常治安检查职能。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条。 | 市、县(市区) | |||
住建部门 | 1.做好房屋结构安全的技术指导,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库,供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鉴定时选择。配合做好特殊复杂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协助提供技术专家进行现场查验。 2.对建设工程(含娱乐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进行检查。 | 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第58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0条。 3.《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9号)第5条、第6条、第9条。 4.《湖南省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指导性意见》第5条。 | 市、县(市区) | ||||
城管部门 |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接受住建部门转办、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41条。 | 市、县(市区) | ||||
五(3) | 建筑面积小于100m2的公共娱乐场所 | 配合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1.配合做好相关场所的营业行为审批登记工作。 2.对相关场所的广告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对相关场所是否存在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进行日常检查并进行处罚。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 、第1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6条、第9条、第20条、第22条、第28条、第44条、第49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13条、 第14条、第33条 。 | 市、县(市区) | |
卫健部门 | 配合做好相关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10条。 | 市、县(市区) | ||||
消防救援部门 | 配合公安派出所做好相关场所的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现场检查,依法查处属于消防救援部门管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举报投诉、专项督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3条。 | 市、县(市区) | ||||
人社部门 | 检查相关场所经营者是否存在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侵害劳动者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4条、第25条、第26条。 | 市、县(市区) | ||||
五(4) | 床位少于50张的医院、卫生院、诊所等医疗机构 | 牵头部门 | 卫健部门 | 1.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进行备案审查。 2.对医疗机构医疗卫生人员专业资质进行备案审查。 3.医疗机构的医疗文书管理的监督检查。 4.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9条。 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9条、第15条。 3.《病历书写规范》。 | 市、县(市区) | |
配合部门 | 公安部门 | 1.负责督促指导属地公安派出所依法依规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职能。 2.负责督促指导属地公安派出所依法依规履行日常治安检查职能。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条。 | 市、县(市区) | |||
住建部门 | 1.做好房屋结构安全的技术指导,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库,供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鉴定时选择。配合做好特殊复杂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协助提供技术专家进行现场查验。 2.对建设工程(含医院等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进行检查。 | 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第58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0条。 3.《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9号)第5条、第6条、第9条。 4.《湖南省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指导性意见》第5条。 | 市、县(市区) | ||||
五(4) | 床位少于50张的医院、卫生院、诊所等医疗机构 | 配合部门 | 城管部门 |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接受住建部门转办、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41条。 | 市、县(市区) | |
医疗保障部门 | 负责拟定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组织公立医疗机构落实集中带量采购和阳光采购政策。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 | 市 | ||||
市场监管部门 | 1.配合做好相关医疗机构的营业行为审批登记工作。 2.对相关医疗机构的广告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对相关医疗机构是否存在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进行日常检查并进行处罚。 4.对涉及医疗机构使用医疗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第1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6条、第9条、第16条、第20条、第22条、第28条、第44条、第49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13条、第14条、第33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18条、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23条、第27条。 5.《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3条、第6条、第7条。 | 市、县(市区) | ||||
消防救援部门 | 配合公安派出所做好相关场所的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现场检查,依法查处属于消防救援部门管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举报投诉、专项督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3条。 | 市、县(市区) | ||||
五(4) | 床位少于50张的医院、卫生院、诊所等医疗机构 | 配合部门 | 人社部门 | 检查相关场所经营者是否存在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侵害劳动者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并进行查处。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4条、第25条、第26条。 | 市、县(市区) | |
五(5) | 床位少于50张的养老院、福利院等老年人服务机构 | 牵头部门 | 民政部门 | 1.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注册和章程标准。 2.养老机构备案。 3.对养老机构的安全、运营、服务、管理、信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3条、第55条、第25条。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第9条、第10条、第46条。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1〕80号 )。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0〕48号)。 | 市、县(市区) | |
配合部门 | 发改部门(国动办) | 1.负责拟定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2.配合对养老机构的人防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5条 。 2.《湖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23条。 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 。 | 市、县(市区) | |||
住建部门 | 1.做好房屋结构安全的技术指导,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库,供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鉴定时选择。配合做好特殊复杂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协助提供技术专家进行现场查验。 2.对建设工程(含养老院等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进行检查。 | 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第58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0条。 3.《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9号)第5条、第6条、第9条。 4.《湖南省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指导性意见》第5条。 | 市、县(市区) | ||||
五(5) | 床位少于51张的养老院、福利院等老年人服务机构 | 配合部门 | 城管部门 |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接受住建部门转办、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41条。 | 市、县(市区) | |
卫健部门 | 1.配合做好相关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 2.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备案)、医疗卫生人员专业资质、医疗文书管理的监督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9条。 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9条、第15条。 3.《病历书写规范》。 | 市、县(市区) | ||||
市场监管部门 | 1.负责对养老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并办理营业执照。 2.养老机构的食品经营许可。 3.养老机构食堂经营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造过程、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洁消毒等情况。 4.养老机构的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 5.对养老机构是否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并进行处理。 6.对养老机构的广告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第1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第44条、第45条、第47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第57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3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13条、第14条、第33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6条、第9条、第16条、第20条、第22条、第28条、第44条、第49条。 6.《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3条、第6条、第7条。 | 市、县(市区) | ||||
消防救援部门 | 配合公安派出所做好相关场所的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现场检查,依法查处属于消防救援部门管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举报投诉、专项督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3条。 | 市、县(市区) | ||||
五(5) | 床位少于51张的养老院、福利院等老年人服务机构 | 配合部门 | 公安部门 | 1.负责督促指导属地公安派出所依法依规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职能。 2.负责督促指导属地公安派出所依法依规履行日常治安检查职能。 3.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条。 3.《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46条。 | 市、县(市区) | |
财政部门 | 1.是否设置独立的财会部门。 2.不具备单独设置财会部门条件的,是否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3.未设置财会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机构,是否依法委托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机构。 4.负责对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 日常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0条、第31条、第35条、第41条 | 市、县(市区) | ||||
人社部门 | 1.检查相关场所经营者是否存在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侵害劳动者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2.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加强对相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14条、第25条、第26条。 | 市、县(市区) | ||||
五(6) | 床位数100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非寄宿制学校、幼儿园 | 牵头部门 | 教育部门 | 相关学校等场所的审批登记。 | 材料审核、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2条。 2.根据《湖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湘教发〔2024〕31 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29条、第30条。 | 市、县(市区) | |
五(6) | 床位数101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非寄宿制学校、幼儿园 | 牵头部门 | 教育部门 | 1.牵头制定相关机构设置标准和培训类别清单目录。 2.负责对相关机构合同签订、人员资质、培训教材、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3.做好统筹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相关机构运营和预收费的日常监管。 4.做好统筹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5.法律、法规、规章、省(市)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7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8条、第9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77条。 6.《幼儿园工作规程》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等;第13条、第14条、第46条、第47条、第51条、第61条等。 7.《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6条、第7条、第47条。 | 市、县(市区) | |
违法违规的相关行为的行政处罚及移送。 | 日常检查、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第63条、第6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63条、第64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78条、第79条、第80条。 4.《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7条、第28条。 | 市、县(市区) | |||||
配合部门 | 公安部门 | 1.负责督促指导属地公安派出所依法依规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职能。 2.负责督促指导属地公安派出所依法依规履行日常治安检查职能。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条。 | 市、县(市区) | |||
发改部门(国动办) | 1.会同教育部门负责拟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及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2.相关机构建筑工程涉及人防工程的进行监督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5条。 2.《湖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23条。 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 | 市、县(市区) | ||||
五(6) | 床位数101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非寄宿制学校、幼儿园 | 配合部门 | 财政部门 | 1.是否设置独立的财会部门。 2.不具备单独设置财会部门条件的,是否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3.未设置财会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机构,是否依法委托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机构。 | 日常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0条、第31条、第35条、第41条。 | 市、县(市区) | |
住建部门 | 1.做好房屋结构安全的技术指导,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库,供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鉴定时选择。配合做好特殊复杂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协助提供技术专家进行现场查验。 2.对建设工程(含学校等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进行检查。 | 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第58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0条。 3.《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9号)第5条、第6条、第9条。 4.《湖南省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指导性意见》第5条。 | 市、县(市区) | ||||
人社部门 | 检查相关场所经营者是否存在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侵害劳动者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4条 、第25条、第26条。 | 市、县(市区) | ||||
城管部门 | 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设计审查验收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接受住建部门转办、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41条。 | 市、县(市区) | ||||
文旅广体部门 | 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相关专门化学校(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的准入审批、审核登记、业务指导、日常监管等工作。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4条、第105条。 2.《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5条、第9条。 | 市、县(市区) | ||||
五(6) | 床位数101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非寄宿制学校、幼儿园 | 配合部门 | 卫健部门 | 1.配合做好相关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 2.对相关场所内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备案)、医疗卫生人员专业资质、医疗文书管理的监督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9条。 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9条、第15条。 3.《病历书写规范》。 | 市、县(市区) | |
市场监管部门 | 1.负责对相关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并办理营业执照。 2.相关机构的食品经营许可。 3.相关机构食堂经营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造过程、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洁消毒等情况。 4.相关机构的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 5.对相关机构是否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并进行处理。 6.对相关机构的广告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信访、专项督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 、第1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3条 、第34条、第35条、第44条、第45条、第47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第57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4条、第5条、第8条、第10条、第11条、第15条、第46条、第5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3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13条、第14条、第33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6条、第9条、第24条、第28条、第39条、第44条、第49条。 | 市、县(市区) | ||||
消防救援部门 | 配合公安派出所做好相关场所的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现场检查,依法查处属于消防救援部门管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抽查检查、举报投诉、专项督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3条。 | 市、县(市区) | ||||
说明: 1.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国家、省人民政府临时开展的执法检查外,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的行政日常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控制次数,一年内检查次数超过两次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同意。 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及时跟踪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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