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条例 (草案)》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常德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办法》的相关要求,现将《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条例(草案)》公开征求各界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4月22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至本局立法科。
联系人:边建平 0736-7760021;15273644526
附: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条例(草案)
常德市司法局 2020年4月3日
附件: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利用和保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的建设、利用和保护,促进度假区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度假区的建设、利用和保护适用本条例。度假区的范围依照经依法批准的度假区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原则与目标〕度假区的建设、利用和保护坚持生态优先,遵循科学规划、突出特色、合理利用、注重保护的原则,将度假区建设成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度假区的建设、利用和保护,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度假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度假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度假区的建设、利用和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和实施度假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三)依照权限管理度假区内农业、林业、水利、教育、科技、文化、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和社会保障等经济社会事务;
(四)参与编制常德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和管理度假区基础建设项目;
(五)负责度假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组织修复度假区内生态系统;
(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
(七)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行政处罚授权〕度假区范围内的下列行政处罚权,由度假区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行使:
(一)涉及城乡建设、旅游、森林资源保护、城市绿化、湿地保护、河湖保护、交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餐饮服务中未采取适当污染治理措施的行政处罚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 〔委托执法〕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度假区内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可以依法委托度假区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行使。
第七条〔部门职责〕发展与改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应急管理、财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度假区的建设、利用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乡镇、街道及居民权利义务〕度假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度假区保护、管理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和引导村(居)民参与度假区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度假区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侵占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规划编制与管控〕度假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常德市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度假区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度假区规划建设应当与太阳山、柳叶湖等地形地貌、自然景观相协调,符合度假区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控制要求。
度假区内建筑物、构筑物临湖天际线应当按照临湖距离、视觉通廊等由低向高依次递增,两相邻建筑的高度差距,应符合规定比例。
第十条〔建设分区〕杭瑞高速以南、二广高速以西度假区约88.29平方公里的用地,按照用地强度和生态适宜性分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
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禁建区管控〕禁建区为山体、水体空间控制区。除下列与山水及其生态保护、文物保护有关的建设项目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设项目:
(一)文化展示、文物保护、景观维护、生态修复工程,郊野公园、田园综合体等公益性项目;
(二)水利设施,水文、水质、气象、地震等监测设施;
(三)航道、港口、隧道、水上交通设施;
(四)符合度假区规划要求的道路、绿化、供电、照明、燃气、给水、排污等市政公用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公共设施。
第十二条〔限建区管控〕限建区为公共绿化、旅游休闲及生态环境修复区域,除可以建设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项目外,还可以建设公共服务、休闲娱乐、城市绿地和环境保护设施。但是其建设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应当符合规划控制要求。
限建区内禁止房地产开发。建设其他城镇开发项目的,应当严格控制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强度。
第十三条〔适建区管控〕适建区为资源集约利用、城镇合理开发建设区域,可以建设符合度假区规划及产业发展要求的项目。适建区临湖岸线200米范围以内区域应以建设公共服务和文化旅游等设施为主,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临湖岸线200-500米范围以内区域的建设项目开发强度和建筑高度应进行严格管控;临湖岸线500米以外区域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规划管控等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其他区域管控〕杭瑞高速以北、二广高速以东农村区域应当按照村庄规划和山水、耕地、林地等现状,安排、管控住宅、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及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和规模,保持山村、水乡特色和田园风貌。
第十五条〔旅游设施建设〕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组织建设符合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级标准、满足游客需要的住宿、购物、游乐休闲、空间标识、林荫道路及生态停车场等设施。
第十六条〔建设及审批管控〕度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需征求度假区管委会的意见,依法办理立项、选址、建设及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审批手续。建设施工不得破坏度假区内地形地貌、植被和公共设施。
第十七条〔重大项目监督〕建设项目占地面积超过60公顷的,应当依照重大事项决定程序,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第十八条〔土地利用与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度假区管委会应当严格加强土地利用及非农业建设活动的管理,建立、落实乱批滥占农用地行政追责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第三章 利用和保护
第十九条 〔相关产业发展项目〕市人民政府、度假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制定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度假区总体规划的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在度假区投资、经营下列产业项目:
(一)旅游、度假、休闲、餐饮、住宿类产业;
(二)文创、影视、演艺、健康、体育类产业;
(三)科技、教育、金融、商贸、会展类产业;
(四)生态农业、生态渔业;
(五)其他符合度假区产业规划和发展需要的产业。
第二十条〔禁止产业〕度假区内禁止下列产业入驻:
(一)依照规定应当进入本市各产业规划区的工业项目;
(二)大型农产品物流中心;
(三)资源消耗高、污染严重的产业;
(四)其他不符合度假区产业规划的产业。
第二十一条〔景区旅游服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度假区管委会、旅游度假服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提升旅游形象和服务质量。
旅游度假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旅游度假服务规范,提供优质、合格的商订产品和服务。度假区内向游客提供有偿服务的景区,旅游度假服务经营者应当合理收费,依法公布价格和投诉举报电话;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服务的景区或者旅游产品,旅游度假服务经营者不得擅自收费。
第二十二条 〔旅游风险管控〕经营高空、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项目,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并加强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二十三条〔商业服务〕度假区内商品销售、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度假区商业网点规划和城市容貎标准。
禁止在度假区内擅自搭棚、设摊经营,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在景区商业门店外揽客、兜售商品。
第二十四条〔生态农业〕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生态农业体系,组织推广使用低毒、低残留生物农药,鼓励发展花卉苗木、生态水产、有机水果、有机蔬菜等生态农业。
第二十五条〔湿地资源和森林资源保护〕 林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湿地资源、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禁止损毁和擅自占用湿地、林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水质保护〕 柳叶湖水质监管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三类标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柳叶湖水环境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排污管控〕度假区内的生产生活污水,应当逐步纳入污水集中处理排放系统。
度假区内的机动船舶及其他水上载人工具应当采用清洁能源,并对废弃物实行集中回收处理,不得向水体倾倒。
第二十八条〔水面漂浮物打捞〕柳叶湖、穿紫河、花山河、新河等河湖水面漂浮物、有害水生植物和动物尸体等,由流经区域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打捞,并及时进行清运和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九条〔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生活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度假区管委会及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第三十条〔禁止行为〕进入度假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度假区管委会的监督管理,遵守度假区管理秩序。
在度假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繁育、猎捕、交易、运输、滥食野生动物,擅自向湿地、山林投放有害动物或者植物;
(二)在规定区域外垂钓、游泳、露营、停靠车辆;
(三)擅自在湖区投放、使用、停靠游乐设施、运动船艇;
(四)开垦、烧荒,在林区、城市绿地内祭祀烧纸、野炊、设立围墙(栏)、围圈铁丝网;
(五)擅自挖沙采石、加工砂石料、开山、取土、修坟(埋坟)立碑以及擅自打井、钻探;
(六)其他破坏或者危害度假区生态环境、景观和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行政管理违法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一)违反禁建区、限建区规划管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
(二)重大项目建设未按照程序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或者决定的;
(三)批准建设或者引进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引进的产业或者企业入驻度假区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第三十二条〔违法经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搭棚、设摊经营和在景区商业门店外揽客、兜售商品的,由度假区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危害生态环境行为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在规定区域外垂钓、游泳、露营的,由度假区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擅自在湖区投放、使用、停靠游乐设施、运动船艇的,由度假区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擅自挖沙采石、加工砂石料、开山、取土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度假区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及工具,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其他违法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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