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制办负面清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以下事项列入常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1.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以上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予以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3.在行政决定作出前本机关内部或本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研究、讨论、请示、汇报等过程性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本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和本机关内部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
5.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策、文件、合同等合法性审核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6.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依据:《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草案)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制作、保存政府信息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工作部门确定。
7.信访、举报或咨询类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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