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常德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办法》书面意见的函
现将《常德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特向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朋友征求意见,热烈欢迎大家积极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于8月12日前反馈至市法制办立法科。
附件:《常德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市政府法制办立法科 全冠吉
电话:0736-7256931;传真:0736-7256065
常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7月11日
常德市人民政府
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规范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政府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的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法规草案的制定包括立项、调研、起草、审查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等程序;规章的制定包括立项、调研、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和解释等程序。
第三条〔立法权限〕市政府为实施上位法和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行政管理活动,可以就以下方面的事项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
(一)城乡建设与管理;
(二)环境保护;
(三)历史文化保护。
第四条〔责任主体〕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工作。市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
第五条〔经费保障〕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予以安排。具体方案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立法原则)
第二章 立 项
第六条〔立项申报时间〕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立项。年度立项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内完成。
区、县(市)政府(包括管委会,下同)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应当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请下一年度立项。
第七条〔立项申报材料〕区、县(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法规草案和规章立法项目,应当组织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符合立项条件的,经法制机构审核,提出立项建议,并通过本单位办公会议讨论,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立项申请材料。
立项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立项申请书,包括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项目的必要性,拟设立的主要制度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拟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建议稿文本;
(三)立法调研报告;
(四)立法依据文本;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立项建议征集·处理〕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的立法建议。立法建议包括立法项目名称、立法的必要性、依据及主要内容等。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征集到的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建议,送交相关部门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认为符合立项条件,可以立项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予以立项;对立法目的不明确、立法条件不充分及不属于立法范围的,不予立项。
第九条〔立法计划的制定〕市政府法制部门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后,应当逐一研究论证,拟订法规草案和规章年度制定计划。
法规草案和规章年度制定计划主要包括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项目名称、起草(调研)单位及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交的时间。
前款所称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项目包括拟出台项目和调研项目。拟出台项目是指经过论证、比较成熟的,需下一年度提交市政府审议的项目。调研项目是指需下一年度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时提交市政府审议的项目。
第十条〔计划的衔接·公布〕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草案和规章年度制定计划进行协商后, 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法规草案和规章年度制定计划应当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计划的实施〕法规草案和规章年度制定计划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法规草案和规章年度制定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未列入年度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计划,但因工作需要亟待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的,有关部门应当提出立项申请,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研究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二条〔起草单位〕法规草案和规章由申请立项的政府部门起草。
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或者内容复杂的法规草案和规章,市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共同起草,或者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起草。
起草法规草案和规章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十三条〔起草准备〕起草单位应当明确法规草案或规章起草工作负责人,成立专门的起草工作小组做好法规草案或规章起草工作。
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提前介入起草工作,了解起草情况,参与调研、论证,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意见征集·协调〕起草单位应当就法规草案和规章项目深入开展调研活动,总结本市实践经验,吸收和借鉴外地的立法成果,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起草工作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无法协调一致的,应当在报送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等相关材料中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五条〔送审稿签署〕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应当经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审核,通过起草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六条〔送审稿报送〕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法规草案和规章年度制定计划确定的时间,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请示;
(二)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
(三)相关调研报告和送审稿起草说明;
(四)起草单位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应当附有听证会记录;
(五)立法依据对照表;
(六)其他有关材料。
前款第三项的材料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必要性;
(二)拟规范事项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三)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的基本过程;
(四)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及法律依据;
(五)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十七条〔送审材料补充〕市政府法制部门收到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后,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要求起草单位在十日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八条〔法制部门审查·修改〕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并修改完善:
(一)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二)是否与有关法规和规章相协调;
(三)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必要、合法和具有操作性、针对性;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是否通过妥善处理;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送审稿退回〕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存在内容明显违法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框架结构需作全面调整和修改、起草单位未就有关争议进行协商处理以及暂不适宜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情形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将其退回起草单位,暂缓审查,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条〔政府内部意见征集〕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书面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的意见。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反馈意见;因故未能按期反馈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法制部门说明理由;逾期未反馈且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无意见。
第二十一条〔社会意见征集〕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通过常德市政府门户网站、常德市政府法制网站等渠道,将法规草案和规章征求意见稿全文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还可以就该征求意见稿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实地调研,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召开有相关机关、组织、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进行研究论证和听取意见;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方面对其有重大分歧意见,起草单位未举行听证会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二条〔协调分歧〕有关部门对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体制机制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进行充分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市政府决定。
第二十三条〔审查后的处理〕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经审查后,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立法条件成熟的,形成提交市政府审议的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及其说明;
(二)对矛盾较大难以协调一致的,提出修改建议,报请市政府决定处理;
(三)因情况变化应当暂缓制定,或者应当以其他形式发文的,经报请市政府同意,通知起草单位。
第二十四条〔法制部门集体研究·送审〕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召开办公会议, 讨论通过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及其说明, 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五章 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五条〔政府审议决定〕法规草案和规章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作说明,起草单位负责人根据审议需要对有关问题作补充说明。起草审核工作主要人员可以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做好审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签署公布·法规草案提交〕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后,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会同起草单位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工作完成后,报市长签署。
法规草案由市长签署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规章由市长签署市政府令公布施行。
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议案,由起草单位或者市政府法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市政府的委托作说明。
第二十七条〔规章公布形式〕规章签署公布后,《常德市人民政府公报》、常德市政府门户网站、常德市政府法制网站和《常德日报》应当及时刊载。《常德市人民政府公报》刊载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会影响规章执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规章报备〕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自规章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报送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规章的修改、废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实施准备·实施中评估〕规章公布后,实施规章的主要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有关方案抄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会同实施规章的主要部门对规章的实施进行检查和评估,研究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修改·废止〕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主要内容被新公布的上位法或者其他法规草案和规章替代的;
(三)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规范的内容已经不适应社会实际需要的;
(四)其他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的情形。
修改、废止规章,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规章解释〕规章由市政府委托市政府法制部门解释。
规章的规定需要明确具体含义或者规章公布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提出解释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二条〔实施准备·实施中评估〕制定法规的条件尚不成熟,因行政管理需要,可以先制定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行所规定的行政管理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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