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意见
为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工作,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政法〔2017〕13号)、《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司发〔2017〕17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常财办发〔2018〕23号)关于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的要求,结合法律援助工作特点,按照“公益性、公开择优、稳步推进、完善制度”的原则,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政事、政社公开等相关改革工作,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基础上,努力创新法律援助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引导具备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参与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经济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法律援助服务需求。
现市法律援助中心就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对参与招标律所做出如下要求: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报)、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良好。获得3A级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根据湘司发〔2017〕17号文件要求,结合市城区律师事务所实际分布情况,市本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承接主体除具备上述相关条件外,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市直律师事务所,且所内专职执业律师人数不少于20名。
现就以上对律所的要求和《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所规定的相关内容外,从即日起至2019年2月1日,向广大市民征集对律所的其他要求和法律援助的服务项目,联系人:周声洪,联系电话:0736-776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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