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司法局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常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常府登〔2010〕65号
常德市司法局:
常司发〔2010〕36号《常德市司法局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经登记,登记日期:2010年7月28日,登记号:CDCR—2010—12001。
特此通知。
2010年7月28日
常司发〔2010〕36号
常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司法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规范全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常德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裁量权基准》中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选择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具体明确,并有赋予行政机关选择权限的,不再制定裁量权基准。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序决定适用。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三、行政处罚应当全面贯彻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在其规定的裁量权范围内实施。处罚超出《裁量权基准》相应幅度规定的,应当经行政处罚工作部门集体讨论。
四、行政处罚工作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应当说明《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超出《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幅度的,应当说明具体事实和理由。未作说明的,审核案卷的法制工作部门可以要求补充说明或作退卷处理。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律文书中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行政执法依据,不直接引用规范性文件和《裁量权基准》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六、违反《裁量权基准》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确认处罚明显不当的,可以决定撤销、变更行政处罚或者确认行政处罚违法。
七、行使《裁量权基准》中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参照《裁量权基准》执行。
八、《裁量权基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常德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常德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0年7月28日印发
附件:
常德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律师管理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 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 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基准 | |
具体条文 | 项(款)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的。 | 警告。 |
较重违法行为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不满3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实施该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 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 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基准 | |
具体条文 | 项(款) | ||||
1 |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 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经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指出后愿意履行的。 | 警告。 |
较重违法行为 | 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经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指出后愿意履行的;经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指出后仍不愿意履行的。 | 停止执业2个月以下,并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并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的。 | 警告,并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违法行为 | 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不满3000元的;给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失的。 | 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停止执业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 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 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基准 | |
具体条文 | 项(款) | ||||
2 |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未给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失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违法行为 | 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给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失,承认错误且积极消除影响的。 | 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给当事人造成了实际损失,不主动承认错误且消除影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停止执业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没有影响案件办理,无违法所得的。 |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违法行为 | 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不满5000元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对案件裁判产生错误影响的。 | 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致使案件裁判结果错误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 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 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基准 | |
具体条文 | 项(款) | ||||
3 |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数额不满2000元或未遂的。 |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违法行为 | 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行贿数额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 | 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行贿数额5000元以上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主动承认错误,积极纠正的。 |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 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经查实不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并可以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 |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未对案件造成实际影响的。 |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并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违法行为 | 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对案件造成错误影响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 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并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致使案件裁判结果错误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并可以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不满5000元,尚未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并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不满5000元,给委托人造成一定损失的;给委托人造成较大损失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 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并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并可以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 |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并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影响案件裁判程序正常进行的;对案件裁判产生错误影响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 | 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并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严重影响案件裁判程序正常进行的;致使案件裁判结果错误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并可以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未造成社会危害的。 |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并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造成一定社会危害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 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并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实施该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并可以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满10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违法行为 | 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 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 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 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 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基准 | |
具体条文 | 项(款) | ||||
4 |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的。 | 警告,并可以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违法行为 | 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不满50000元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 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并可以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并可以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支付介绍费或违法所得不满10000元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 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支付介绍费或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 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 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基准 | |
具体条文 | 项(款) | ||||
4 |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经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指出后愿意履行的。 | 警告。 |
较重违法行为 | 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 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并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并可以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 警告,并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2 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 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并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不符合设立律师事务所条件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并可以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较重违法行为 | 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 警告、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并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并可以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 |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节 | 律师事务所有较重违法行为的。 | 警告。 | |
较重情节 | 律师事务所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 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情节 | 律师事务所有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一般违法行为 | 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 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较重违法行为 | 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满3000元的。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2 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第二章 法律援助管理
适用《法律援助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 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 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基准 | |||
具体条文 | 项(款) | ||||||
1 |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六)项。 | |||||
2 |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 ||||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不满1000元的。 | 警告,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 | ||||
较重违法行为 | 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 停止执业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并可以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并可以处所收财物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三章 公证管理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 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 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基准 | |
具体条文 | 项(款)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 一般违法 行为 | 尚未造成明显损害且无违法所得的。 | 警告。 |
较重违法行为 | 造成一定损害的;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不满5次或者支付回扣、佣金不满10000元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 对公证机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造成较大损害的;实施该违法行为5次以上或者支付回扣、佣金10000元以上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 |||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 一般违法 行为 | 多收或少收公证费在10%以内的。 | 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违法行为 | 多收或少收公证费10%—50%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 对公证机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4 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行为 | 多收或少收公证费超过50%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
序 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 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基准 | |
具体条文 | 项(款) | ||||
1 |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 一般违法 行为 | 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尚未出具公证书的。 | 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 |
较重违法行为 | 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出具公证书,违法所得不满2000元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 对公证机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行为 | 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出具公证书,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 |||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 一般违法 行为 | 违法所得不满2000元的。 | 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 对公证机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 |||
1 |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 一般违法 行为 | 公证书内容并不违法或失实的。 | 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违法行为 | 公证书内容违法或失实的;3次以上违规办理但公证书内容并不违法或失实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 对公证机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行为 | 公证书内容违法或失实,给相关机构和人员造成较大损失的;3次以上违规办理且公证书内容存在违法或失实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 |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实施该违法行为不满3次且公证书内容并不违法或失实的。 | 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较重违法行为 | 给相关机构和人员造成损失不满5000元的;公证书内容不违法或失实,但公证员与当事人有权钱交易的;3次以上违规办理,但其公证书内容并不违法或失实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 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 |||
2 | 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严重违法行为 | 给相关机构和人员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的;3次以上违规办理且公证书内容存在违法或失实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 |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不满2000元,尚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公证机构或公证员与当事人有权钱交易的;对案件裁判产生错误影响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违规办理3次以上的;致使案件裁判结果错误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 |||
2 |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不满1000元,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供个人或他人使用,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较重违法行为 | 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超过三个月不还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 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 |||
严重违法行为 | 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3000元以上,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超过六个月不还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 |||
2 |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1件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违法行为 |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2件的;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对有关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行为 |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3件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对有关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 |||
2 |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实施该违法行为不满3次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取得有关当事人谅解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违法行为 | 实施该行为3次以上不满5次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给有关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行为 | 实施该行为5次以上的;给有关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
第四章 基层法律服务管理
第一节 适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 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 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基准 | |
具体条文 | 项(款) | ||||
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两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或公证机构执业的,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实施该违规行为且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满2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 有违法所得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①2次实施该违规行为的; ②请客送礼或行贿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 ③影响案件裁判程序正常进行的; ④对案件裁判产生错误影响的; ⑤给相关机构和人员造成较大损失的; ⑥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⑦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序 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 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基准 | |
具体条文 | 项(款) | ||||
1 |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有违法所得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①实施该违规行为3次以上的; ②请客送礼或行贿数额3000元以上的; ③严重影响案件裁判程序正常进行的; ④致使案件裁判结果错误的; ⑤给相关机构和人员造成严重损失的; ⑥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 ⑦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第二节 适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 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 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基准 | |||
具体条文 | 项(款) | ||||||
1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实施该违规行为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满20000元的。 有违法所得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①2次实施该违规行为的; ②采取2项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③非法处置本所资产折合人民币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20000元的; ④给相关机构和人员造成较大损失的; ⑤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⑥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数额20000元以上的。 有违法所得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①实施该违规行为3次以上的; ②采用3项以上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③非法处置本所资产折合人民币数额20000元以上; ④给相关机构和人员造成重大损失的; ⑤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 ⑥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第三节 适用《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 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 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基准 | ||
具体条文 | 项(款) | |||||
1 |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二条:“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开展基层法律服务的,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开展基层法律服务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止执业。 | |
较重违法行为 | 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不满1000元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 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止执业。 | |||
较重违法行为 | 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不满1000元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 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2 |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吊销执业证书。”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不满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 ||||
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后仍不合格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
3 |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一)、(二)、(三)、(四)、(六)、(八)项或者第十九条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注: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 (二)私自接受委托或者收取费用; | (一)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 (二)私自接受委托或者收取费用; (三)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四)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拒绝为委托人办理法律事务(第十九条)。 | 一般违法 行为 |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满2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实施该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受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相关机构和人员造成较大损失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停止执业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 ||||
3 | (三)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四)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五)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六)干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七)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和仲裁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八)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九)泄露国家秘密;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注:第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为委托人办理法律事务。” | (六)干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情节严重的。 | 一般违法 行为 | 无违法所得,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行为 | 影响案件裁判程序正常进行的;对案件裁判产生错误影响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实施该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受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严重影响案件裁判程序正常进行的;致使案件裁判结果错误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停止执业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 ||||
(七)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一般违法 行为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行为 | 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造成当事人较大损害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害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停止执业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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