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司法鉴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办法
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确定常德市司法鉴定协会第一届会长和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办法如下:
第一条 常德市司法鉴定协会第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德市司法鉴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从当选理事中产生。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三条 本届市司法鉴定协会理事会选举会长1名、副会长8名、秘书长1名,实行等额选举。
第四条 参加选举的理事必须超过理事总人数的2/3,方可进行选举。
第五条 理事有权对选票中的候选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或弃权,并在选票候选人名字后“同意”、“反对”、“弃权”相应空格内画“√”、“×”或“△”;如另选他人,可在选票的空格内写上被推选人的姓名,并在姓名下边的相应空格内画“√”。
第六条 选票的书写要用钢笔或签字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
第七条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票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无效。
因事因病请假的理事不得委托他人代替投票。
第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理事半数以上赞成票的,方能当选。
如获得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的名额时,此次选举不再补选。
第九条 选举设监票人3人。其中总监票人1人,监票人2人。已提名作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的理事不得担任监票人。
计票工作由大会工作人员担任。计票工作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条 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根据本办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当场宣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常德司法鉴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由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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