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司法鉴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选举办法
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常德市司法鉴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协会筹备组研究,确定常德市司法鉴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选举办法如下:
第一条 常德市司法鉴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由常德市司法鉴定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二条 协会筹备组提出理事候选人名单,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大会进行选举,理事候选人按照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三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等额选举。
第四条 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到会代表人数的2/3方可进行选举。
第五条 大会选举时,代表有权对选票中的候选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或弃权,并在候选人名字后“同意”、“反对”、“弃权”相应空格内画“√”、“×”或“△”;如另选他人,可在选票的空格内写上被推选人的姓名,并在姓名下边的相应空格内画“√”。
第六条 选票的书写用钢笔或签字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
第七条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因事或因病请假的代表不得委托他人代替投票。
第八条 理事候选人获得到会代表过半数选票的方能当选。如获得过半数选票的理事人数少于应选理事的名额时,此次选举不再补选。
第九条 大会选举设监票人3人。其中总监票人1人,监票人2人。监票人、总监票人经参加选举的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其职责是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已提名为理事候选人的代表不得担任监票人。
计票工作由大会工作人员担任。计票工作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条 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根据本办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当场宣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由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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