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司发〔2010〕41号
各市州司法局,省直司法鉴定机构: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95号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96号令)规定,《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前需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续。为维护司法鉴定正常秩序,保证司法鉴定活动顺利开展,现就做好《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办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延续的对象范围
凡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其《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均应当在届满30日前向省司法厅申请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的手续。有效期届满而未申请延续或经审核不符合延续条件的,对其《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予以注销。
二、申请延续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延续《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延续申请表;
2、《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市州司法局出具的经确认符合法定条件的资金、场地证明;
4、市州司法局出具的经确认符合法定条件的仪器设备证明;
5、相关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6、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的证明;
7、执业司法鉴定人花名册;
8、市州司法局出具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的证明;
9、司法鉴定业绩报告;
10、业务范围内必需的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证认可证明或通过能力验证的证明;
11、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申请延续《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申请表;
2、《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学历证、技术职称证、行业执业资格证、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专业知识合格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4、二寸彩色免冠照片两张;
5、个人工作业绩总结;
6、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
(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市州司法局初审。对申请延续《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的,市州司法局在《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届满前三月内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机构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鉴定,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场所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查看;
(三)市州司法局进行初步审查后,对审查合格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届满3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省厅;
(四)省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使用期届满前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登记手续;审核不合格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具体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工作。《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是对已经进入司法鉴定领域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又一次全面审核、监督和把关,关系到我省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以此作为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全面的检查和验收的契机之一,对司法鉴定队伍进行规范和整顿。对符合要求、资质条件好的予以支持,鼓励他们继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对达不到要求、不能继续胜任司法鉴定工作的,坚决予以注销,以提高素质、规范执业,更好地服务诉讼、服务社会。有效期内,未曾开展业务的鉴定项目和未办理过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人,应当注销。
(二)要认真负责,精心组织好《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的延续申请工作。各市州司法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精心组织,明确分工,确保使用期即将届满的司法鉴定机构,符合条件的,及时延续;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注销。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机构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鉴定,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场所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查看,必须由2名承办人参加,并在相关材料上签名或盖章。各地要及时查看本地《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行将届满的情况,及时提醒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延续的材料,及时向省厅报送延续申请的材料,避免错过延续申请时间的现象发生。
(三)要严格条件,依法办事。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申请延续的条件按照第14条规定执行。各地在审查延续申请的材料时,要重点审查鉴定机构的执业场所、资金、业务范围、仪器设备及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有效期内司法鉴定业绩及各类鉴定业务开展情况等。其中,司法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要按照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执行;其他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按照不低于其设立鉴定机构时的配置为原则,鼓励配置更多的开展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审查中要秉公办事,不走过场,不能流于形式。
予以注销《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机构和人员,各市州司法局要及时收回《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司法鉴定机构公章及业务专用章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及执业印章,并上交省厅。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可以与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延续申请同步进行。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届满申请延续的,其全体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可以一并提起使用期延续申请,以保持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有效期与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致。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未届满,其个别人员《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届满的,可单独提起延续申请,但有效期应与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五)今后,《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工作进入常态化,不再集中办理。但年度登录时即将届满的,也可以在登录时一并办理,先延续使用期再进行登录。
(六)省直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工作,由省厅直接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应于使用期届满60日前,申请省厅派人进行执业场所、仪器设备、法定代表人和机构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的考察;使用期届满30日前向省厅提交申请材料。其他程序按照全省统一规定进行。
附:1、《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申请表
2、《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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