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德城公证处公正复查决定书
(2023)湘常德证查字第1号
复查申请人:颜**,男,198*年*月*日出生,民族:汉,住址长沙市开福区*******,公民身份号码:430703********0772,现侨居美国。
指定联系人:刘**,女,196*年*月*日出生,民族:汉,住址长沙市*******,公民身份号码:432421********0764,电话:135********。
复查申请人颜**以本处办理的(2020)湘常德证民字第33号《公证书》与事实不符,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处提出公证复查申请。本处于2023年10月25日下午三时收到《复查申请书》邮件,经审查后受理了该复查申请。
复查申请人提出的请求事项为:请求撤销李**于2020年1月办理的(2020)湘常德证民字第33号《公证书》并予以公告。其向本处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颜**身份证、户口复印件;
2、刘**身份证、户口复印件;
3、(2023)湘0723行初23号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4、(2023)湘07行终78号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5、常德市武陵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于2020年1月3日出具的《证明》复印件;
6、(2020)湘常德证民字第33号《公证书》复印件。
针对复查申请人的复查申请,本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组织专案组对上述公证事项进行了复查。
经查,复查申请人提供的《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湘07行终78号》真实有效。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湘07行终78号》判决维持《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湘0723行初23号》的判决:撤销常德市武陵区民政局2020年1月3日为第三人李**出具的其与严*存在婚姻登记事实的《证明》
依据上述复查事实,本处认为(2020)湘常德证民字第33号《公证书》办理的依据(常德市武陵区民政局于2020年1月3日为李**出具的其与严*存在婚姻登记事实的《证明》)已被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依法撤销。我处(2020)湘常德证民字第33号《公证书》依据的主要证据已不成立,作出复查决定如下:
根据复查申请人提出复查申请,决定撤销湖南省常德市德城公证处办理的(2020)湘常德证民字第33号《公证书》,并在常德市司法局网站上予以公告。
如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公证协会提起投诉;如对公证书涉及的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湖南省常德市德城公证处
202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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