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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早谋划、广宣传、高质量完成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来源:津市市司法局 2019-01-22 18:41 字体:【

为扎实推进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津市市司法局统筹兼顾,以全方位谋划、广领域宣传、高质量选拔,率先完成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12月18日,津市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集体表决通过,周辉等七十四名同志得到正式任命。

一、全方位谋划,严格规范选任流程

(一)精密部署,落实责任“快”。津市市迅速成立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推进选任工作,先后三次专题研究选任工作。随后,市司法局联合法院、公安等部门印发了《关于津市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11月16日,组织市直相关单位负责人、各镇、街道政法书记、司法所长召开选任动员大会。领导小组还提请市人大明确了全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为81名,选任候选人名额405名。

(二)部门联动,准确分工“细”。依法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严格依据相关规定。一是确定运行模式。按照“人大任免、法院使用、司法管理”的模式,由司法局牵头对候选人员进行初步审查;二是强化统筹协调。积极争取与市人大、政法委、纪委的支持,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卫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在选任工作方案中明确责任分工,层层分解任务,并建立了联席工作机制。

(三)坚持原则,选任程序“严”。结合本地实际,综合市人大、市委政法委、司法、法院和公安等部门意见,确定“依法民主、公开公平、协同高效”等三大选任原则,严格遵守落实。一是严格按镇、街道区域分布;二是严格按选任条件选取人员,杜绝“人情”关系残余;三是严格按类别比例分布。设置按一定构成比例的组织筛选的环节,确保各行业领域的均有机会参与,其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占40%,技术类占20%,群众占30%,其他人员占10%。

二、广领域宣传,动员群众踊跃参与

(一)覆盖全面,宣传渠道“多”。一是在全市行业、专业领域展开宣传,充分调动行专单位的积极性,利用自身职能优势,广泛吸纳技术类人员加入人民陪审员队伍;二是面向基层动员宣传。镇、街道司法所积极动员村、社区工作人员参与宣传工作,在辖区流动人口较多,如超市商场、农贸市场、休闲广场及政务中心等地张贴《津市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引导意向群众踊跃参加;三是利用新媒介进行宣传。结合“平安津市”、“津市司法”等微信公众平台和津市市司法局官方网站同步宣传,公告信息由村(社区)网格员转发至辖区“平安网格微信群”,宣传覆盖率达100%。

(二)深入群众,入户讲解“全”。借助每月常德市“众创平安志愿日活动”,深入基层群众生活。全市各村、社区召集辖区内部分党员干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志愿者参与其中,入户走访,详细讲解、宣传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问题、政策方针,积极引导符合选任条件的群众主动报名,投身到维护司法公信力的行列中来,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正能量,宣传工作在全市取得了显著成效。

(三)意愿征求,随机抽选“实”。严格落实随机抽选的规定,在全市范围内随机抽选365名群众,逐一电话征求意见。365名随机抽选人员中有192人表示不愿意或正在考虑,其余173人表示有想法或愿意参与,截止至报名日期,全市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共收到个人申请56人、单位推荐28人、随机抽选365人,合计449人。

三、高质量选拔,确保选任率先完成

(一)特殊人员重点“筛”。积极同法院、公安、纪委、卫计及市610办等部门协同配合,对候选人名单中五类重点人员进行筛查清除。一是曾经被公安部门登记处罚过的;二是曾经违反过计划生育政策的;三是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四是违反610办相关政策规定的;五是其他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经筛查,有3人曾被公安机关登记处罚、5人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38人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凡是被筛查出的人员一律不予考虑。

(二)考察程序注重“精”。一是确定考察对象。报名日期截止后,津市市人大、市委政法委、司法、法院及公安等五家单位召开协商会,综合考量,选定了85名拟任考察对象;二是组织开展考察。津市市司法局随后印发了《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考察方案的通知》,明确了指导思想、考察时间、方式、内容及具体要求。利用两个工作日时间,由市人大、司法、法院和公安等四家单位联合组成的8个考察组对全市9个镇、街道89名(后追加4名)拟任人选,从思想政治、遵纪守法、品德修养、工作实绩和社会关系等方面进行任前考察,并形成文字报告;三是网站公示公开。公示期五个工作日,经调查核实,有15名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含2名未到期人员暂缓任命,最终确定了周辉等74名同志为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

(三)人员选任分布“广”。经津市市人民法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74名人民陪审员,涵盖了金融、医疗、教育、建设、税务、水利、劳动、基层干部群众、企业员工等,涉及的行业和领域较为广泛,其中基层干部群众占比达51.4%,切实保障了普通群众百姓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强有力地推动了“法治津市、平安津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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