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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期间不假外出 罚款伍佰拘留5日

来源:石门县司法局蒙泉镇司法所 2019-01-10 20:27 字体:【

“监外服刑期间不能有任何侥幸,还是老老实实遵纪守法好。”1月10日,石门县楚江街道老西门居委会居民闫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假外出,依法被当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后,提起自己一时冲动违法造成的严重后果,追悔莫及。

2018年9月,闫某因犯诈骗罪被石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闫某监外服刑期间,依法由当地社区矫正机关对其实施社区矫正。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条例,闫某服刑期间必须每天在由社区矫正机关监控的智能手机APP上人脸识别签到打卡。当年12月3日,闫某在未经批准请假的情况下私自前往广州办事,把自己的手机和照片交给同学苏某,指使苏某用照片代替人脸识别,违规代其签到。不料,被社区矫正机关识破查实后,立即把其有犯罪前科的相关资料和矫正期间的违法证据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最终,闫某聪明反被聪明误,被公安机关依法治安拘留5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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