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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县启动实施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无缝对接

来源: 2011-07-08 11:00 字体:【

  为贯彻和落实好《人民调解法》,全面践行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协调化解民间矛盾、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具有的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成本低、效率高、易为群众所接受的独特优势,汉寿县司法局联合县人民法院积极启动实施了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工作的无缝对接,即县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庭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与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本辖区内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商事纠纷可以通过五种调解工作模式进行互动交叉调解。

  (一)引导调解。人民法院立案时,立案庭和各法庭可以引导当事人选择到所在辖区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暂缓立案7天,疑难、复杂的特殊纠纷可以暂缓立案15天。受案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对需要人民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将调解协议原件移送人民法院立卷归档,对不需要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原件由人民调解组织立卷归档备查。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返回人民法院按程序立案,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可以代为人民法院收案或向人民法院预约立案。

  (二)委托调解。对人民法院已立案但符合人民调解的民事案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出具委托书,委托相关辖区司法所组织乡镇、村(社区)等人民调解组织在30日内完成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受委托人应当制作有当事人签字或画押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由主审法官依据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受委托人应当以文件函的形式反馈到主审法官,由法官依法审判。

  (三)协助调解。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以邀请相关辖区的司法所组织乡镇、村(社区)等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协助调解的人民调解员接到邀请后,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指定地点,参与诉讼调解或按主审法官要求单独主持调解。主审法官应当向协助调解的人民调解员介绍案情,提出调解预案。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主审法官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开庭审理。

  (四)指导调解。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可以邀请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庭法官到人民调解现场指导协助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也可由指导调解的法官即时按速裁程序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诉讼权利,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再进行审前调解。

  (五)确认调解。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对其法律效力有疑义的,人民调解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审查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优先立案并即时转相关审判业务庭指定法官审查。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确认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派员与双方当事人一同到相应法庭办理审查确认事宜。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人民法院免收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五种对接模式的推进,大大激活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潜力,化解矛盾纠纷出现了新的工作合力,为促进全县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汉寿县司法局王伟杨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