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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异乡 跨省联调 获赔71万

来源: 2011-06-20 17:28 字体:【

  “感谢你!要不是你帮我们到浙江参与调解,我们哪里会拿到这么多赔偿金!” 6月13日,两位六旬老人专程到三和乡司法所感谢司法所长张照锋时激动地说。

  病死异乡,家属求助给予帮助

  死者刘某2009年7月在浙江海宁市某纺织绣品厂工作,期间承担着公司纺织品印染工作,于4月6日晚上8点许,刘某在车间操作过程中,突发哮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在得知亲人的去世悲痛不已,赶赴海宁与其工厂协商,工厂只是给家属安排了住宿的地方,其他任何关于事故的处理都没有做出回应,家属只有滞留在酒店,刘某遗体就存放在火葬场,死者的妻子张某无奈只能打电话向家里的公公婆婆哭诉。六旬的公公婆婆电话告知张所长:“自己的儿子刘某在浙江务工,突发哮喘病死亡,现在一家人不知道如何是好”。接到电话的张所长感到事情紧急,顾不上星期天的休息,立即与家属赶往海宁。

  认定工伤,请求联调解决后事

  4月12日中午到达海宁,张所长和家属沟通后前往其纺织绣品厂了解情况,由于厂方避而不见,家属和厂方之间发生了摩擦。感觉到了事态的严重性,张所长再次主动与工厂的负责人进行沟通,厂方派出了一个负责营销的的台湾籍李总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得知厂方认为死者系自发病死亡,不属于工伤处理范畴,表示出只能从人道主义给予适当赔偿,张照锋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要求工厂及早把材料提交到劳动保障部门做出工伤事故认定,最后工厂同意去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4月15日,海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了工伤认定书,海劳工认〔2011〕457号,认定为刘某死亡视同工伤。

  决定书下来后,张所长马上与工厂协商赔付事项,由于工厂方与家属方提出的赔付要求差距过大,工厂方坚决让家属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张所长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选择诉讼途径,法院审理的时间周期比较长,家属方又不是本地人,大部分都是打工期间请假来处理此事,加上死者遗体存放在殡仪馆都十来天了,家属的情绪也不稳定,因此必须尽快的解决,考虑到时间的紧迫性,张所长一边耐心的给死者家属方做安抚工作,避免事态的恶化,一方面与工厂多方联系沟通,要求厂方邀请当地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的方式处理死者后事,最后厂方同意并邀请了海宁市经济开发区协调处理此事。

  跨省联调,家属获赔71万

  调解过程中,张所长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具体提出了一次性工亡补偿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赔付费用,厂方以及开发区调解委员会对这三项赔付费用没有异义。但在关于赔付标准中的职工工资标准以及子女的抚恤金发生了争议,厂方认为就只是基本工资不能外加绩效工资,子女的抚恤金按月的30%应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及只赔付按月的15%,张所长抓住海宁市开发区调解委员会同志都懂法律的特点,据理力争,最后在海宁市开发区调解委员会认为赔付标准中的职工工资标准可以是基本工资外加绩效工资、子女的抚恤金是按月的30%赔偿给付,就这样在张所长努力的调解下,在4月15日达成了协议:一是由厂方一次性赔偿各项费用71.05万元;二是死者家属在海宁处理后事期间的费用1.5万元由厂方承担。

    至此,一桩跨省务工死亡赔偿案件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这也是汉寿县司法行政部门在今年来第三次参与为农民工家属进行巨额工伤索赔获得成功。(汉寿县司法局王伟 张照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