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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千万渔民靠什么规避风险损失

来源:常德政府网站 2007-07-09 21:23 字体:【

  □每年约三千名船员遭遇不测

  □渔业保险市场已经全面萎缩

  □相关法律十几年来停滞不前

  □渔民生命财产急需立法保障

  法制日报记者 蔡岩红

  渔业成死亡率最高行业

  日前,我国舟山籍“浙普渔72305”渔船,在海上锚泊时,被一艘利比里亚籍冷冻货船撞击并导致沉没,船上13位船员全部落水,后有9人获救,另有包括船长在内的4人至今下落不明。像这样的渔民伤亡事件近些年来屡见不鲜。

  6月3日,记者见到刚刚从渔区调研归来的农业部渔业局法规处处长栗倩云,谈起渔民生存的现状,他一脸的忧虑:“从事高风险的渔民,因缺乏有效的保险保障,其渔船一旦出事,整个家庭就会一下子陷入赤贫。”

  据栗倩云介绍,由于我国渔民组织化程度低,经济条件又有限,防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十分脆弱,许多捕捞船只都是父子同船,出现危险后,家里只剩妇女,加上政府和渔业管理部门在渔业灾后救济中的能力和作用也十分有限,一旦遭灾,渔民家庭往往是家破人亡,负债累累,很难自行恢复生产,因灾返贫的现象时有发生。

  据了解,我国现有渔业人口2074万人,全国有187万海洋捕捞作业渔民,每年死亡(失踪)约3000人,伤残近9000人;全国22万艘海洋机动渔船每年全损近2500艘,部分损失约30000艘(次),受海难事故影响的渔业家庭近20万个,涉及的渔区人口近100万人。每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渔业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60亿元。

  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孙颖士撰文指出,我国渔船船员的死亡率高出煤矿24%,是建筑行业的35倍,渔船船员是我国最危险的职业。渔业也被世界公认为风险最大、死亡率最高的产业。

  此外,由于作业范围广、航程远,渔船遇险、发生意外事故和涉外事件的机率很高。据了解,近几年我国渔民、渔船遭无理抓扣等涉外事件呈上升趋势,仅2001年至2003年,每年发生涉外事件的渔船数都在200艘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都超过6000万元。

  渔业保险市场全面萎缩

  渔民如何有效规避风险,减少经济损失,自然想到了保险。198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农业部联合发文在国内率先开展了渔业船舶保险业务,但十几年来,渔船保险一直停滞不前。

  有资料显示,从1984年至1994年10年间,全国各保险公司共收取1.14亿元渔船保险费,结果赔付了1.14亿元。渔船保险赔付率过高,保险公司亏损严重,导致商业保险公司逐步退出渔船保险市场。目前,全国参加商业保险的海洋机动渔船仅数千艘,辽宁丹东、大连,山东荣成,浙江台州、温州,广西北海等重点渔区的商业保险公司已基本退出渔业保险市场。

  孙颖士指出,国内外几百年的发展实践和经验证明,渔业保险走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之路是行不通的。主要原因是出险概率高、勘验定损成本大、道德风险多、巨灾风险无法控制并且再保险没有机构承担。如果完全按照商业保险的市场化运作,费率很高,渔业生产者又无力承受。这两难的境地,铸成了我国渔业保险全面萎缩的现实。

  互助保险面临困境

  为弥补商业保险退出渔业领域后的空白,1994年,农业部在总结商业性渔业保险的实践经验和借鉴日韩开展渔业保险经验的基础上,经民政部批准成立了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该协会由渔业生产经营者自愿组成,通过组织会员互助共济,为会员生命财产损失提供经济补偿,并向会员提供安全生产服务,提高会员防灾和抗灾能力。

  但是,由于没有任何财政支持,其目前开展的互助性保险业务范围还非常狭窄。据介绍,2004年入保的渔船仅1.65万艘,占可保渔船总数的14%,覆盖率相当低,特别是数量众多的小型渔船保险业务目前根本没有开展,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此外,由于国家对发展渔业保险没有具体的政府支持,船东互保协会本身,如性质、体制、业务范围等得不到确定,互保组织实际上仍游离于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的法律边缘。因此,常遇到有关部门的责疑和一些渔民的误解。一些地方渔业保险时常被工商介入、物价检查、强行税收,有的将其视为乱收费,以减轻渔民负担为由给予清理,这些都使得互助保险步履维艰。

  根源在于缺乏法律支持

  6月5日,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综合部主任杨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目前我国无论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还是对农业保险的部、委支持的具体政策始终没有出台。渔业保险是农业保险的一种,因此严格地说,渔业互助保险在我国还没有取得合法地位,缺乏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支持。而一些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农业法、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只为农业保险发展指出了大的方向。

  如1995年保险法第149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而这条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条款只是在2002年新修改的保险法中原文再现。1993年的农业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扶持对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2003年新农业法又指出,“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但上述政策、法律、规章都比较笼统,针对性不强,不适用于渔业保险,对渔业这种高风险、高投入的特殊行业的保险也未出台具体的强制和鼓励政策。

  呼吁出台渔业保险法规

  去年“两会”期间,辽宁团等30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建议,在渔业行业率先进行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对海洋捕捞业、养殖业进行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给予渔业保险享受政策性保险的免税和财政补贴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栗倩云处长告诉记者,他们希望国家能尽快出台渔业保险的相关政策、法规,为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和支持。同时,呼吁整合社会力量,民政、财政、工商、金融、税务等部门相互配合支持,为建立政策性保险制度开辟绿色通道,形成国家立法、政府引导、财政补贴、渔民参与、行业自保的渔业社会保障体系。

  相关链接

  日本从1937年开始实施渔船互助保险,规定义务入保渔船的保险费由国家补助,比例高达30%至50%;再保险事项费用由国家全额负担;经营管理费用由国家全额负担。

  韩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渔业保险由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共济保险部负责,排除了商业保险公司在渔业系统的竞争,并对开展渔船保险业务进行全面规范和强制推行,要求对于非盈利性的险种如“渔民保险”和“渔船保险”都采取义务加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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