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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常德市城市管理执法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常德市司法局 2023-12-27 14:40 字体:【

一、正面案例

(一)武陵区某餐馆在不具备安全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行政处罚案

该案系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线索办理。经查,武陵区某餐馆2023年3月30日违规在公共用餐区域使用液化石油气气瓶,不符合《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6.2.3“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不应设置液化天然气气瓶,压缩天然气气瓶及液化石油气气瓶。”的安全要求,其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某餐馆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燃气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责任重大。一些市场经营主体,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违规储存或超量存放瓶装燃气,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对此,城市管理部门与住建部门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在强化日常监管、及时处置的基础上,狠抓违法线索、执法标准、处理结果的互联互通和互查互认,实现了燃气安全的源头治理,防微杜渐,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石门县城区人行道上乱停乱放车辆行为首违不罚

自2022年3月开始,石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在该县城区人行道上乱停乱放车辆,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初次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常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违反地点自愿参加且完成“劝导志愿者社会服务”,并签署《首次免罚承诺书》经本人郑重承诺后,不予行政处罚。截至目前,共处理此类情况933台次。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石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合理适用“首违不罚”条款,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先给予批评教育,再自愿完成“劝导志愿者社会服务”,给初次违法者一次作为管理者的体验机会,充分体现城市管理“721工作法”的工作理念,构建了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相互了解和充分理解的双向沟通渠道。这样既能统筹执法的“力度”与“温度”,也更能实现处罚与教育的相得益彰,使城市管理更显理性、更富人情味和更具人性化。

(三)李某在临街门店店外堆物不予处罚案

2023年5月30日上午9时,安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安乡县深柳镇深柳大道巡查时,发现某车行门店涉嫌店外堆物。经查,某车行门店经营者李某因门店面积较小,将店内杂物堆放至店外人行道上,其行为违反《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同时,该行为系首次发现,并当场改正,且李某违规堆物面积较小,危害后果轻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安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首查免罚清单(第一批)》中第二项首违不罚的情形。安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李某进行警示告诫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安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建立首违免罚相关制度,并对外公布首违免罚清单。通过大力推进城市管理“721”工作法,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着力破解城市管理执法难题和发展瓶颈,全面提升城市服务、管理、执法水平。

(四)张某擅自摆设摊点占道经营不予处罚案

2023年9月8日16时30分,张某在临澧县城区文化街一完小路段人行道上利用电动三轮车售卖水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其行为违反《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临澧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安福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此行为后,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之规定,对张某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张某立即停止擅自摆设摊点占道经营的违法行为,告知张某到县政府划定的便民疏导点规范经营,对此次违法行为给予口头教育,不予处罚。

针对流动摊贩随意摆设摊点占道经营的违法行为,城管执法部门本着满足群众期待、法理情有机结合的原则,将“亲民服务、柔性执法”的理念融入到日常执法监管之中,做到指出违法事实在先、说服教育在先。坚持疏堵结合,推行柔性执法、人性化执法,慎用行政处罚,注重服务民生,实现了严格执法与文明管理的双赢。

二、负面案例

(五)某炸鸡店门店装修设置围挡行政许可案

2023年4月19日,西湖某炸鸡店因门店装修向西湖管理区综合执法局申请办理设置围挡的行政许可。2023年4月23日,西湖管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受理并作出了行政许可决定。

执法人员在受理的过程中没有按照许可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许可登记,案卷材料缺少行政许可申请表、注意事项告知书、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等主要法律文书,存在行政许可“一简到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由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西湖管理区综合执法局改正。

(六)周某运沙沿途洒落行政处罚案

2023年6月6日,澧县城头山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集镇日常巡查时,发现澧县周某建材经营部砂石场坪未及时冲洗,生产运输车辆装载砂石未覆盖而洒落至街道路面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周某进行了现场告知,查验场地营业执照(经营者周某),周某现场确认违法事实。城头山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以澧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名义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收缴罚款壹仟元。

执法人员将个体工商户视为其他组织而适用简易程序,导致程序适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由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澧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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