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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常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2-07-29 15:00 字体:【

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2年7月29日


常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效率和质量,规范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中法委发〔2020〕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司法局是具体负责办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的行政复议机构,对外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三)负责建立、管理市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

(四)组织、指导、交办有关单位办理以市人民政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第三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对下一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六)办理与行政复议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设置行政复议受理室、接待室(厅)、听证室、阅卷室、调解和解室、档案室等工作场所,配备交通工具和办案设备,为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的开展提供物质保障。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案件办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道德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  行政复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本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本人以见证人、鉴定人、执法人员等身份参与过案件处理;

(四)本人与案件的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

(五)本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行政复议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分管负责人是否需要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  行政复议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规定私自会见案件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

(三)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报销费用;

(四)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

(五)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

第二节  立案与答复

第八条  立案人员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以下审查:

(一)申请书一式三份,被申请人、第三人是两个以上的,申请书增加相应份数。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文书;认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申请履行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有效的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行政复议请求是否具体明确,主要事实与理由是否清楚。

(五)被申请人名称是否准确。

(六)请求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七)是否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八)申请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九)申请书落款日期与申请日期是否一致。

(十)是否已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可以书面通知申请人于5个工作日内补正,补正通知由行政复议机构分管负责人签发。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工作人员按“一案一号”的原则确定案号并提出处理意见,按层级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分情形给予受理或者不予以受理的决定。

立案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并指导申请人填写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清单。 

立案人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答复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以及证据材料。

第十条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2日内应当明确2名承办人,其中1人为主承办人。

第十一条  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被复议行政行为“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答复举证工作的承办机构和责任人,被申请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答复举证工作的指导、协调。

被申请人应当委托至少1名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不得仅仅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履行答复举证工作职责。逾期未答复和提交作出行政行为证据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应当依法撤销该行政行为。

第十三条  答复书应当围绕当初作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等方面阐述,并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复议请求,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答复。

不履行法定职责争议的案件,答复书应当围绕是否收到履职

申请、是否具有法定职责、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履职、是否及时告

知等方面阐述。

第十四条  答复书应当包括标题、答复人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案由、被答复人及其住所、主文、附件、落款、日期、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五条  证据材料一般按照时间顺序编排并制作目录,以 A4纸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目录应当包括案由、提交单位、提交日期、序号、证据材料名称、证明目的、形成时间、页码、承办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六条  答复书、证据材料应当提交一式两份,申请人是两个以上或者有第三人的,适当增加份数。

答复书、证据材料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要求被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和提交证据材料。

第三节  案件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按照下列内容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二)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和理由;

(三)是否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

(四)是否需要停止执行行政行为;

(五)被申请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和权限;

(六)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七)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八)程序是否合法;

(九)是否明显不当;

(十)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八条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应当就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履行该项法定职责;

(三)被申请人未履行是否有正当理由。

第十九条  申请人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就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一)行政行为是否违法;

(二)是否存在损害后果;

(三)行政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赔偿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调查或者核实案件有关事实:

(一)向有关组织或者单位查阅相关文书资料和档案;

(二)实地勘查;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意见;

(四)听取或者核实证人证言;

(五)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质证或者举行听证;

(六)对专门性、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定;

(七)其他必要的方式。

在查阅相关资料时,摘抄件或者复印件应当加盖被查阅组织或者单位印章,并由承办人署名和注明摘抄或者复印日期。

第二十二条  审理下列案件时,可以组织听证:

(一)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案件事实复杂或者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

(三)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案件;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五)申请人要求听证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其他案件。

行政复议案件听证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制定。

第二十三条  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听证的,应当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参加听证。

第二十四条  建立政府主导,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参与的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疑难、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问题、法律适用有重大争议、案情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出具咨询意见、参加案件讨论或者相关会议,依规定取得工作报酬和费用。具体由行政复议机构根据有关支付标准和规定核发。

第二十六条  案件审理中需要追加第三人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分管负责人审批后向被追加人送达《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因案件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分管负责人审批后,可以适当延长审理期限,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二十八条  案件审理期间需要中止审理的,自中止事由发生之日起中止审理,自行政复议机构知晓中止原因消除之日恢复审理。

中止、恢复案件审理,应当报经行政复议机构分管负责人审批,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分管负责人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出具鉴定委托书并附送需要鉴定的物品或者材料,委托法定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第四节   决    定

第三十条  承办人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提出审查意见,经集体讨论后按有关规定审签,并报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经过听证的案件,应当结合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人员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主体是否适格;

(二)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

(七)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

(八)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对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纠纷,行政复议人员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主持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复议
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制作《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原则上应予在线公开。

第五节  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行政复议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并负责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制。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的,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将相关事实材料转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三章   案卷归档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应当将审理案件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证据,按照“一案一卷”要求进行立卷归档。

行政复议机构根据工作实际开展案卷电子化、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  承办人应当自案件审结之日起10日内完成立卷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逐步推行电子方式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有关单位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书面确认其收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电子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微信、邮箱、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等)。

采用前述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指定的特定系统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