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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德市德城民商事调解中心收费管理办法》的公示

来源:常德市德城民商事调解中心 2026-06-05 09:08 字体:【

为坚持公平、合法、诚信、透明的收费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商事调解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将常德市德城民商事调解中心收费管理办法予以公示。具体内容如下。

收费管理办法

(2026年5月制订)

一、案件管理费。案件管理费为每方当事人300元(人民币,下同),于同意提交调解时缴纳。当事人对费用承担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缴纳。当事人缴纳案件管理费后,撤回调解申请的,管理费不予退回。

二、调解费。调解员一经确认后,当事人应按以下标准支付调解费:

1、标的额明确的案件,根据其标的额分段累计进行计费:

标的额

收费标准

备注

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

25元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

1.25% 


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部分

1%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 

0.7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 

0.5%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部分 

0.45%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  

0.4%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 

0.35%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部分 

0.3%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0.25%


2、标的额不明确或存在较大争议的,调解员根据调解所使用的时间进行计算。调解所需时间从调解员开庭调解开始计时。计费标准为每小时1000元,最低计费时间为2小时,开庭时间超出2小时的部分每一小时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一小时的部分不计费。

三、调解费的支付。

1、当事人应在选定或指定调解员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调解费。调解费支付后,调解正式启动。

2、各方当事人一般应共同承担调解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并应在调解协议中载明。

3、若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已支付其需承担的调解费,而其余各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支付其需承担的调解费,视为各方未达成调解意向,已收取的调解费应予以退回。

4、调解不成的,已经收取的调解费用全额退回。

四、其他费用。各方当事人参与调解活动产生的其他开支应由各方自行负责。因开庭、调查等办案需要产生其它费用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相关开支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调解费的减免、缓交。当事人因特殊情况申请调解费缓交或减免的,经调解中心主任批准,除案件管理费全额收取外,调解费可酌情减免收取或暂缓缴纳。

六、适用范围。本办法仅适用于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案件,人民法院委派、委托的案件及政府机构或其他组织委托调解的案件,按人民法院的规定或委托方与本调解中心的约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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