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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和社会管理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市司法局 2014-10-17 16:41 字体:【

  各县区(市)司法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司法办、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司法办、西湖管理区司法局、西洞庭管理区司法局、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综治维稳办、市朱湖强制隔离戒毒所、武陵监狱、局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常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和社会管理审批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德市司法局

                                                                              2014年3月18日

 

常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和社会管理审批工作规程

 

  随着一系列新的法律政策实施,行政管理重心的下移,市、县两级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目前已集中了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行业的大部分行政许可和社会管理审批的初审权乃至决定权。为适应形势的不断变化,实行行政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市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作用,推动法律服务行业规范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程。

  第一条  本规程的基本原则是职责明确、程序完备、集体决策、监管到位。

  第二条  本规程的目标要求是许可精准、审批高效。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行政许可具体指律师执业许可初审、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初审、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初审、港澳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初审、港澳台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申请初审、公证员执业许可初审、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初审、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初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所称社会管理审批具体指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初审、法律援助志愿者资格审查、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

  第四条  本局成立行政许可和社会管理审批领导小组,统一集中行使许可和审批职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本局法规科,具体负责集中许可和审批的各项基础准备工作。

  第五条  启用“常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和社会管理审批专用章”,所有行政许可和社会管理审批未盖此章一律无效,专用章由本局行政许可和社会管理审批领导小组监督使用。

  第六条  对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初审、直接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报本局备案的行政许可和社会管理审批事项,实行备案告知。本局认定符合许可和审批条件的,予以备案认同告知。本局认定不符合许可和审批条件的,予以备案不认同告知,并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不予许可或不予审批意见。

  第七条  对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初审、直接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和社会管理审批事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拒向本局备案。

  第八条  对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初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的行政许可和社会管理审批事项,按现行法律法规相应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  对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初审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的行政许可和社会管理审批事项,按现行法律法规相应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  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本局各业务职能科室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完结所有呈报手续后,将相关材料或备案报告报本局行政许可和社会管理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审核意见后报请领导小组审定,再以加盖行政许可和社会管理审批专用章的形式确认生效。

  第十一条  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局各业务职能科室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结所有呈报手续,并在法定期限内预留10个工作日。本局行政许可和社会管理审批领导小组受理呈报材料或备案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结所有许可、审批和备案告知程序。

  第十二条  办理行政许可和社会管理审批的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办理的许可和审批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本局各职能科室在办理行政许可和社会管理审批事项中必须遵守执行本规程,如有违反,依《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本局行政许可和社会管理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程自2014年4月4日起施行。

 

 

  附件一: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事项

  附件二: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社会管理审批事项

  附件三:《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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