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适老专区>公示公告>详细内容

常德市司法局关于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

来源: 2012-11-28 09:03 字体:【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和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要求,现就我市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和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自治州、自治县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我市石门、澧县两县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二、考试成绩发布与核查

  (一)成绩发布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已于11月22日上午8时公布,应试人员可通过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声讯电话查询本人成绩,电信用户请拨打16899800,联通用户请拨打11699800。

  (二)成绩核查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必须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成绩核查。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提供本人准考证复印件。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司法部和省司法厅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核查成绩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应试人员达到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于2012年11月28日9时至12月4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2012年12月16日至30日,到常德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办公室)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1、《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3份,《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2份,由受理申请的市州司法局登录国家司法考试管理平台打印,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再由市州司法局加盖公章。

  2、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3、身份证原件。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含首页和本人页)。

  4、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申请人的学历信息如不能通过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核验的,须由申请人向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学历认证,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司法行政机关补交学历认证报告。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5、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其中3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异地申领人员须提供照片6张;证件照片必须标准、规范。

  6、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留存,原件退回申请人。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12月16日至30日,到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常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