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适老专区>公示公告>详细内容

常德市司法鉴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办法

来源: 2011-02-09 09:56 字体:【

  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确定常德市司法鉴定协会第一届会长和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办法如下:

  第一条  常德市司法鉴定协会第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德市司法鉴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从当选理事中产生。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三条  本届市司法鉴定协会理事会选举会长1名、副会长8名、秘书长1名,实行等额选举。

  第四条  参加选举的理事必须超过理事总人数的2/3,方可进行选举。

  第五条  理事有权对选票中的候选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或弃权,并在选票候选人名字后“同意”、“反对”、“弃权”相应空格内画“√”、“×”或“△”;如另选他人,可在选票的空格内写上被推选人的姓名,并在姓名下边的相应空格内画“√”。

  第六条  选票的书写要用钢笔或签字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

  第七条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票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无效。

  因事因病请假的理事不得委托他人代替投票。

  第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理事半数以上赞成票的,方能当选。

  如获得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的名额时,此次选举不再补选。

  第九条  选举设监票人3人。其中总监票人1人,监票人2人。已提名作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的理事不得担任监票人。

  计票工作由大会工作人员担任。计票工作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条  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根据本办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当场宣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常德司法鉴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由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