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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司法局关于征求《常德市米粉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来源:常德市司法局 2023-07-17 17:45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常德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办法》的相关要求,现将《常德市米粉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各界意见和建议,欢迎各有关单位、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8月18日前通过书面、电邮、电话等方式反馈至市司法局立法科。

一、登录常德市司法局官网

https://sfj.changde.gov.cn/“立法工作”栏目浏览相关正在征集意见的内容,在此公告页面底部扫描二维码,进入湖南省统一互动交流平台提交意见建议。

二、邮寄地址: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438号中段,常德市司法局;邮编:415000。

三、电子邮箱:cdssfjlfk@163.com。

四、联系电话:0736-7760021。

 

附件:常德市米粉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常德市司法局

2023年7月17日

附件

 

常德市米粉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业扶持与发展

第三章  原材料供应与产品加工销售

第四章  品牌建设与保护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传承和弘扬常德市米粉文化,规范常德市米粉生产经营活动,提升米粉品质和品牌特色,促进常德市米粉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常德市米粉的生产经营、传统工艺和知识产权保护、文化传承、品牌建设、产业融合、技术创新等活动。

第三条【立法原则】  常德市米粉产业发展坚持规划引领、市场主导、政府引导、质量保障、品牌带动、融合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常德市米粉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米粉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米粉产业发展协调机制,推动米粉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米粉产业发展的指导、服务、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市场监管部门主管常德市米粉产业发展促进工作。

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信、公安、财政、人社、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文旅广体、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常德市米粉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行业社会组织】  常德市米粉行业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生产经营主体依法参与市场竞争。

鼓励、支持常德市米粉行业相关社会组织在资金、物资、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方面为常德市米粉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服务。

第七条【标准体系】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常德市米粉产业标准化建设,依法建立和健全常德市米粉全产业链标准体系。

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主体按照常德市米粉全产业链标准体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鼓励生产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八条【表彰奖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常德市米粉产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产业扶持与发展

第九条【资金扶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常德市米粉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制定具体扶持政策,综合运用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加大对常德市米粉产业的扶持。

鼓励和引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发和创新适合常德市米粉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依法设立产业或者创新基金,支持常德市米粉产业发展。

第十条【科技创新】  支持常德市米粉产业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鼓励米粉生产经营主体进行产品研发和创新,生产干米粉、半干米粉、保鲜粉和方便米粉,改进生产工艺,延长产业链。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米粉企业等单位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

鼓励有条件的米粉生产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通过产学研合作进行科技攻关,促进米粉产业关键技术、设备、产品的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龙头企业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鼓励米粉生产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扩大规模,培育具有带动力、竞争力的龙头企业,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与融合发展。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米粉生产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二条【米粉文化发展】  鼓励成立各类常德市米粉产业文化促进组织,支持社会组织建设常德市米粉文化场所,挖掘、整理、传播常德市米粉文化。

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创作突出地方特色和常德市米粉品牌文化的作品,开展常德市米粉文化交流。

支持建设常德市米粉主题博物馆、产品展示中心等展示体验平台。鼓励在有条件的博物馆、展示馆开设常德市米粉专题展览。

第十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常德市米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文旅广体部门应当加强对与常德市米粉相关文物和米粉文化的挖掘、征集、保护、研究和展示工作。

鼓励和支持开展与常德市米粉文化相关的节会活动。

第十四条【人才培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常德市米粉产业人才培养、引进。

鼓励和支持职业院校、高等院校深化产教融合,优化学科、专业、课程设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培育常德市米粉产业人才。

第十五条【米粉制作技艺传承保护】  文旅广体部门应当做好常德市米粉制作技艺的传承人申报工作,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播常德市米粉传统制作技艺。

第十六条【融合发展】  支持常德市米粉产业与特色旅游、休闲度假、观光体验、民族风情、历史文化、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章  原材料供应与产品加工销售

第十七条【原辅材料生产基地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种植养殖基地建设,推动常德市米粉原辅材料本地化、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

鼓励按照常德市米粉相关团体标准的要求建设常德市米粉专用稻、辣椒、豇豆种植基地。

鼓励和支持创建、申报种植养殖示范基地。其示范基地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农药肥料使用】  常德市米粉原材料生产经营主体应当规范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米粉原材料种植基地应当如实记录使用农药、肥料的名称、来源、用法、对象、使用日期和停用日期等信息,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常德市米粉原材料种植过程中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禁止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常德市米粉原材料种植过程中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推广使用生物有机肥和绿色综合防控技术,保障米粉原材料质量安全。

第十九条【专用稻收储】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做好常德市米粉专用稻收储工作。

常德市米粉生产企业和常德市米粉专用稻种植基地可以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申报收储计划。

第二十条【生产加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米粉生产加工企业的指导和服务,支持米粉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工艺提升,推进机械化、标准化、洁净化、智能化生产。

第二十一条【生产布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优化米粉生产布局,支持打造米粉产业园,引导米粉生产企业及相关配套企业进入园区。

第二十二条【产品流通】  商务部门应当推动批发零售、电子商务、原材料交易等市场建设,促进米粉及原材料产品流通和交易。

鼓励常德市米粉生产经营主体将传统经营方式与现代服务手段相结合,加快发展电子商务,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第二十三条【中央厨房】  鼓励常德市米粉产业生产经营者建立中央厨房基地,利用中央厨房统一采购、加工、配送原辅材料,引导企业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米粉生产企业对其下属直营店、加盟店统一采购配送原材料,或者对其他餐饮门店提供统一原材料配送;与原材料种植养殖基地和加工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实现原材料标准化供应。

引导中央厨房进入园区,建立大型中央厨房基地、酿(腌)基地和配送基地,实现连锁品牌全国统一配送。

第二十四条【开拓国际市场】  市商务部门应当为常德市米粉生产经营主体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信息服务和政策咨询等服务。鼓励和指导常德市米粉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第四章  品牌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五条【品牌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常德市米粉品牌建设与保护机制。加强常德市米粉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注册、运用和保护。支持常德市米粉生产经营主体连锁化、集约化、品牌化发展。

鼓励和支持常德市米粉生产经营主体保持常德市米粉的传统风味和特色品质,加强对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的培育、保护和运用,增强品牌市场竞争力。

引导行业社会组织开展常德市米粉名品、名店、名师评选活动。

第二十六条【品牌保护】  市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常德米粉”“津市牛肉米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常德市米粉品牌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推动开展跨区域执法协作,保护常德市米粉的品牌权益。

第二十七条【商标国际注册】  鼓励和支持常德市米粉品牌商标国际注册,加强常德市米粉品牌的海外保护。

第二十八条【品牌宣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常德市米粉公共品牌宣传,建立宣传推介体系,扩大公共品牌影响力。

第二十九条【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米粉生产经营企业、行业社会组织建立区域性、行业性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和协作机制,在国内外贸易和投资中,支持企业依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质量安全检测】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米粉全产业链检验检测力度,加强检验检测技术研究能力建设,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和服务水平。

常德市米粉生产者应当依法对其生产的米粉产品开展质量安全检测,或者委托有资质的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三十一条【质量安全追溯】  常德市米粉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从原材料采购、投料、加工、包装、贮存、检验、销售等全程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

常德市米粉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载产品的名称、等级、规格、数量、来源、流向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二条【质量认证体系】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支持常德市米粉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以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提升常德市米粉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常德市米粉生产经营主体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米粉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确保米粉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四条【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和举报损害常德市米粉产业发展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和举报方式,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及时处理举报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常德米粉产业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名词解释】  本条例所称常德市米粉,是指在常德地区特定自然环境下,以产自常德市域内的早籼稻米为主要原料,经发酵工艺制成的湿米粉、干米粉、半干米粉、保鲜粉、方便米粉及门店销售的各类口味米粉的统称。

第三十八条【适用范围】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的管理委员会和桃花源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依照本条例做好辖区内常德市米粉产业发展促进工作。

第三十九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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