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壶瓶山司法所: 成功化解一起房屋租赁纠纷
“这里是司法所吗,我有个事想咨询一下”,当事人姓张,原来,张某的房屋租赁给成某五年,刚好今年初到期,期满后,成某不再续租,但是张某回来交接房屋时认为房屋有人为损害的痕迹,并且以往的个别物品也不见踪影,遂要求成某对其赔偿,成某不同意双方遂引发纠纷。
石门县壶瓶山司法所随即组织张某与成某所进行调解。成某认为其不可能无缘无故损害房屋,房屋老旧是自然现象,没人住也会自然损害,另外张某提出消失的物品是租房时口头承诺赠送的,不存在赔偿的问题。张某却认为成某将其房屋用作经营使用,有明显的人为损害痕迹,而相关物品是放在房子里面,张某不应丢弃,理应赔偿。
司法所调解员提出看现场照片,双方确认,原来,张某经营水泥钢材等生意,房屋墙面出现毁色甚至掉漆等问题,结合实际,司法所调解员首先对张某解释:赠予的物品成某有权自行处置,是其自愿行为,张某点头认可。另一方面,调解员又跟成某沟通:双方签订的协议没有约定好退房时的相关问题处理,如今房屋确实有因其做生意当中对房屋造成的一些问题,成某也未提出异议。
最后,结合双方争议焦点,调解员提出:第一,张某曾经表示赠予的物品已属成某所有,成某有权自行处置,张某无权主张赔偿权利;第二,成某负责请工人将房屋进行粉刷恢复,张某不得再额外主张金钱赔偿权利。双方对此方案表示满意,一场纠纷就此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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